扎铁工人雇主及工程总承判商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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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扎铁工人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工作期间发生意外而受伤,其雇主及总承判商没有按照《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正常发薪日或其后七天内支付按期付款予该名雇员。
《雇员补偿条例》第10(10)条规定,在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主须向雇员支付按期付款,款额应为雇员遭遇意外时每月收入与暂时不能工作期间每月收入差额的五分四。根据该条例第24条,若次承判商的雇员因工受伤,总承判商亦有法律责任向该受伤雇员支付该条例订明的补偿。
按期付款应于雇员的正常发薪日期支付。雇主或总承判商如无合理辩解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关款项,即属违例,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
完
2019年6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4分
香港时间16时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