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没有遵从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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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判令的日期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裁断款项予三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三十九万元。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犯有的,故该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判刑向所有雇主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按照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雇员裁断款项。」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9年7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45分
香港时间16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