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请人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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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个案中,该名申请人在二○一八年三月左右,向房屋署递交一份公屋申请表,在资产净值一栏中,她申报只拥有银行存款二万元及投资金额约一千九百多元,而她的丈夫则申报没有任何资产。其后房署在同年五月的调查中,揭发该申请人实际上拥有银行存款六十八万多元及多份有现金价值的保险计划总值五万多元,而她丈夫刻意隐瞒他的银行存款及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共约一万多元。
两名被告较早前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并不适合以罚款方式处理,下令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在参阅感化官的报告后,法庭昨日判处首被告罚款合共八千元,而次被告则被判处九十小时社会服务令。
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如因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即在申请公屋时明知而向房委会作出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所登记的公屋申请亦会因此而被取消。
完
2019年7月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5分
香港时间18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