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警方处理死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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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订明20类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的死亡个案。死因裁判官经考虑警方就该等个案拟备的调查报告及验尸报告等相关资料后,可决定是否有足够资料令死因及相关情况清晰无疑及个案是否可终结,或下令警方作进一步调查或寻求专家的独立意见。死因裁判官在考虑一切所需资料及个案的所有情况后,可决定个案可终结或进行死因研讯。若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时死亡,则死因裁判官必须就该宗死亡个案进行研讯。此外,有适当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死者亲属)及律政司司长可向原讼法庭申请,由死因裁判官进行死因研讯。据报,近月怀疑自杀案飙升,而警方就多宗尸体发现案进行现场调查后作出公布,表示已初步把个案列为自杀案或死因无可疑。然而,有市民质疑警方作调查及下结论的过程草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关警方在过去24个月内处理的尸体发现案的下列详情:
(一)该等个案的总数,并按月及死者所属年龄组别(即零至九岁、10至19岁、20至29岁、30至39岁、40至49岁、50至59岁、60至69岁、70岁或以上,以及年龄不详)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有多少宗个案属下述情况:警方基于现场调查结果公布初步列为自杀案或死因无可疑,但在向死因裁判官提交首份调查报告前已改列为谋杀或死因有可疑;
(三)警方在提交予死因裁判官的首份调查报告中,分别把多少宗个案分类为(i)死因无可疑、(ii)自杀、(iii)谋杀及(iv)其他类别;
(四)死因裁判官经考虑警方首份调查报告等资料后决定个案可告终结的个案宗数;
(五)(i)死因裁判官经考虑警方首份调查报告等资料后下令警方作进一步调查的个案宗数;死因裁判官经考虑警方的进一步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决定(ii)个案可告终结,以及(iii)须进行死因研讯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原讼法庭因应(iv)有适当利害关系的人及(v)律政司司长提出的申请而命令进行研讯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
(六)第(五)项的数字,按警方首份调查报告所载死因归类划分的数字;
(七)已裁定为自杀死亡的个案数目,并按(i)死者所属年龄组别(如第(一)项所列)及(ii)自杀类别(即吊死、由高处跳下、淹死、利器,以及其他)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八)有多少宗个案的遗体至今仍无人认领,并按死者年龄组别(如第(一)项所列)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九)由警方接获发现尸体报告至尸体被火化/安葬的(i)最高、(ii)最低及(iii)平均日数分别为何;及
(十)有多少宗个案的死者姓名曾在警方的失踪人口名单,并按死者所属年龄组别(如第(一)项所列)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答覆:
主席: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警队的职责包括协助死因裁判官履行他在《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条例》)之下的责任和行使他在该条例之下的权力。
根据《条例》第9(1)条,死因裁判官可调查须予报告的死亡个案;或其认为基于公众利益而应调查的任何其他死亡个案。第9(2)条述明调查的目的是调查某人死亡的原因及与其死亡有关的情况。
《条例》订明有20类死亡个案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当中包括自杀身亡及受官方看管时死亡的个案。《条例》第4(1)条同时订明当获悉死亡个案时,警务人员及其他有责任呈报死亡个案的人士,须尽快向死因裁判官报告。
根据《条例》第14(1)条,死因裁判官可以就任何人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或在可疑情况下死亡等的死亡个案进行研讯。根据《条例》第27条,研讯的目的是研究死亡个案的原因及与其有关的情况。为此目的,研讯的程序及在研讯中提出的证据须专注于在可予确定范围内确定以下事项,当中包括死者的身分;死者是如何、何时和在何处死亡;以及死因裁判官/陪审团就死亡个案所达致的结论等。
就胡志伟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二)、(三)及(六)警方处理每宗死亡案件,均遵从严谨的法例及指引,向死因庭作出呈报。警方会调查每宗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的死亡个案,并把初步调查报告连同临床病理学家或法医科医生的验尸报告提交死因裁判官。如死因裁判官认为有关个案须予进一步调查,警方会展开进一步调查和提交更详尽的死亡报告。死因裁判官会在阅读有关报告和考虑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进行死因研讯。
警方在调查每宗死亡个案均保持一贯专业精神,以一丝不苟的态度作出跟进。事实上,死因裁判官在二○一八年《死因裁判官报告》中,认同警务处调查员的表现,认为他们就死亡事故进行了高水平的调查,也拟备了高水平的死亡调查报告。
警方于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一月至十月)处理的尸体发现案数字表列如下。警方并没有备存按年龄组别分类及其他分项的统计数字(注一):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一至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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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院时死亡、送院前死亡及尸体发现案件数字 | 7 828 (22) |
6 584 (27) |
自杀、有人上吊及从高处堕下案件数字 | 667 (4) |
608 (7) |
凶杀案死亡人数 | 48 | 18 |
(四)、(五)及(七)按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死因裁判官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进行死亡调查和死因研讯。在运作上,每宗须予报告的死亡个案均备有警方的调查报告和临床病理学家或法医科医生的验尸报告等相关报告作依据,死因裁判官均会予以考虑。在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包括有关的病理学家和医生的专家意见、死者的病历、致死经过和警方的调查结果后,如死因裁判官认为有足够资料让其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第9条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而死亡个案的死因及相关情况已然清晰,个案亦不存在可疑之处,他可决定案件终结,而不作出任何提交进一步调查报告的命令。二○一七年及二○一八年,无需作进一步死亡调查的个案宗数分别为9 640宗及9 893宗。
若死因裁判官认爲需就死亡个案作进一步调查,便须下令警方作进一步调查,并在合适的情况下寻求专家的独立意见。当一切所需资料准备就绪,以及考虑死亡个案的所有情况后,死因裁判官须决定案件是否可告终结,抑或需进行死因研讯。此外,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若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时死亡,死因裁判官必须就该宗死亡个案进行死因研讯。于过去两年,需作进一步调查的死亡个案数目、排期进行的死因研讯数目及已告终结的死亡个案(注二)总数列述如下:
年份 | 需作进一步调查的死亡个案(宗) | 排期进行的死因研讯(宗) | 已告终结的死亡个案总数(宗) |
二○一七 | 1 128 | 131 | 768 |
二○一八 | 1 083 | 167 | 914 |
至于二○一九年的相关数字,死因裁判法庭仍在搜集当中。
司法机构没有备存原讼法庭在相关期间因应有适当利害关系的人或律政司司长提出的申请而命令进行研讯的个案数目。
二○一七年及二○一八年,向死因裁判官呈报的死亡个案当中,分别有916宗及955宗经死因裁判官确认为自杀个案。死因裁判法庭在二○一七年及二○一八年处理的自杀个案的相关统计数字刊载于《死因裁判官报告》内,现分别夹附于本书面答覆的附录一及附录二。至于二○一九年的相关数字,死因裁判法庭仍在搜集当中。
(八) 对于身分已明但无人认领的遗体,公立医院会按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既定的指引,按死者入院登记资料联络死者亲属以认领遗体。若院方未能联络死者亲属或没有死者亲属资料,则会寻求警方协助。
根据警方的内部指引及处理程序,如接获医院要求协助寻找在医院去世但尸体无人认领的人士的亲属,警方会安排警务人员前往死者及/或其亲属最后的已知地址查看。若寻获去世人士的亲属,会请他们联络院方。警务人员会把到访结果告知有关医院,而除非其亲属明确表示反对,警方亦会把亲属的联络资料交予院方。若有关遗体最后仍无人认领,医院会将遗体转交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署方会按既定程序将遗体土葬或火葬。
警方没有备存未能成功联络亲属因而无人认领遗体的统计数字。食环署提供从本港医院或公众殓房接收的无人认领遗体的相关数字表列如下,但没有备存按年龄组别分类的统计数字:
年份和月份 | 从本港医院 接收的无人认领遗体 |
从公众殓房接收的无人认领遗体 | 死者亲属其后要求领回遗体的数字 |
二○一八年一月 | 28 | 17 | 3 |
二○一八年二月 | 26 | 34 | 2 |
二○一八年三月 | 14 | 28 | 4 |
二○一八年四月 | 17 | 13 | 1 |
二○一八年五月 | 13 | 14 | 2 |
二○一八年六月 | 19 | 6 | 3 |
二○一八年七月 | 18 | 21 | 2 |
二○一八年八月 | 25 | 8 | 1 |
二○一八年九月 | 18 | 7 | 0 |
二○一八年十月 | 15 | 30 | 8 |
二○一八年十一月 | 13 | 8 | 3 |
二○一八年十二月 | 12 | 18 | 1 |
二○一九年一月 | 11 | 10 | 3 |
二○一九年二月 | 10 | 14 | 2 |
二○一九年三月 | 13 | 8 | 0 |
二○一九年四月 | 12 | 15 | 2 |
二○一九年五月 | 9 | 13 | 0 |
二○一九年六月 | 14 | 16 | 2 |
二○一九年七月 | 6 | 9 | 2 |
二○一九年八月 | 7 | 10 | 0 |
二○一九年九月 | 14 | 7 | 2 |
(九)一般而言,死者亲属在取得死因裁判官签发的「授权火葬尸体命令证明书」后,即可向食环署申请火化服务。按照食环署的服务承诺,申请火葬服务的人士可在申请日翌日起计15天内预订政府火葬场所提供的火化时段。至于何时为死者进行火化,则视乎亲属意愿及可供预订火化时段的情况。警方及食环署并没有备存有关数据。
(十)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一月至十月的失踪人口报案数字如下,警方没有备存问题要求的其他数据:
失踪人口 |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一至十月) |
报案数字 | 3 046 | 2 243 |
60岁或以上的报案数字 | 907 | 652 |
注二:已告终结的案件数目是指相关年份内经任何程序完结的案件,包括需或不需进一步死亡调查报告及/或进行死因研讯的个案。
完
2019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58分
香港时间19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