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警方拘捕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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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自本年六月以来,在多场与「反送中」运动相关的公众集会和游行进行期间,有众多示威者、旁观者及途人被捕,亦有不少人被带返警署协助调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本年六月至今,每月的被捕人数,并按被捕原因(在《禁止蒙面规例》(第241K章)下的罪行除外)列出以下数字:(i)被捕人数、(ii)被捕后获无条件释放人数、(iii)被捕后获准保释候查人数、(iv)被检控人数、(v)案件提堂后获准保释人数,以及(vi)同时被控其他罪行人数(使用与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一
月份:
被捕原因 | (i) | (ii) | (iii) | (iv) | (v) | (vi) |
…… | ||||||
总数 | (不适用) |
(二)自第241K章在本年十月五日生效以来,分别有多少人因涉嫌(a)身处指明活动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及(b)没有遵从警务人员要求除去蒙面物品而被捕,并按他们被捕的日期列出以下数字:(i)被捕人数、(ii)被捕后获无条件释放人数、(iii)被捕后获准保释候查人数、(iv)被检控人数,以及(v)案件提堂后获准保释人数(以表二列出);
表二
拘捕日期 | 罪行 | (i) | (ii) | (iii) | (iv) | (v) |
(a) | ||||||
(b) | ||||||
⋯⋯ | ||||||
总数 |
(三)本年六月九日至今,每周(星期日至星期六)被警方带返警署协助调查后(i)获释及(ii)被羁留的人数分别为何(第(一)项所述人士除外)(以表三列出);
表三
日期 | (i) | (ii) | 总数 |
六月九日至六月十五日 | |||
⋯⋯ | |||
总数 |
(四)本年六月九日至今,每周(星期日至星期六)分别有多少名被捕人士被扣留超过法例所限的48小时才(i)被释放、(ii)被带到裁判官前,以及(iii)送院医治(以表四列出);及
表四
日期 | (i) | (ii) | (iii) | 总数 |
六月九日至六月十五日 | ||||
⋯⋯ | ||||
总数 |
(五)本年六月九日至今,警方分别借用了多少辆其他政府部门的车辆用作运送(a)被捕人士和协助调查人士及(b)警务人员,并按车辆所属部门列出以下资料:(i)车辆类别、(ii)座位数目及(iii)车辆数目(以表五列出)?
表五
部门 | 用途 | (i) | (ii) | (iii) |
(a) | ||||
(b) | ||||
⋯⋯ | ||||
总数 | (不适用) | (不适用) |
答覆:
主席:
市民有表达意见、言论及集会的自由,但行使这些自由时必须和平和守法。由今年六月初至今,香港有超过900宗示威、游行和公众集会,当中很多演变成暴力违法活动。在过去五个多月,有暴徒多次作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肆意堵路、瘫痪交通、在多处投掷汽油弹和纵火、掷砖、蓄意破坏及焚烧商铺和港铁及轻铁设施、严重伤人等,使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受到破坏。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警方有法定责任维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因此,当出现非法集结和暴力行为,警方必须采取适当行动,回复社会安宁。《警队条例》第50(1)条赋予警务人员权力,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会被控以或合理地怀疑犯了(就该罪行首次定罪时)可被判处监禁的罪行的人。
就郭荣铿议员的问题,保安局回覆如下:
(一)至(四)由六月九日至十一月十四日的整体拘捕数字(包括违反《禁止蒙面规例》而被捕人士,他们绝大部分同时干犯其他罪行),按拘捕月份分项如下:
拘捕月份 | 被捕人数 | 案件仍在调查中(包括保释候查/拒绝保释后获释候查)人数 | 已经或正在司法程序(包落案起诉/票控/直接签保守行为)人数 | 无条件释放人数 |
六月(六月九日起) | 73 | 34 | 9 | 30 |
七月 | 224 | 119 | 80 | 25 |
八月 | 750 | 603 | 127 | 20 |
九月 | 765 | 576 | 171 | 18 |
十月 | 1 189 | 991 | 141 | 57 |
十一月(截至十一月十四日) | 1 318 | 1 185 | 116 | 17 |
总数 | 4 319 | 3 508 | 644 | 167 |
高等法院于十一月二十二日就《禁止蒙面规例》的司法覆核案件的裁决作出命令,宣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不符合《基本法》及《禁止蒙面规例》违宪并失效,但同时就上述命令颁下暂缓执行命令,为期七天至十一月二十九日。由十月五日至十一月十四日,有关《禁止蒙面规例》的拘捕数字如下:
《禁止蒙面规例》下的罪行 | 被捕人数 | 案件仍在调查中(包括保释候查/拒绝保释后获释候查)人数 | 已经或正在司法程序(包落案起诉/票控/直接签保守行为)人数(注) | 无条件释放人数 |
第3条 | 627 | 529 | 95 | 3 |
第5条 | 5 | 5 | 0 | 0 |
任何被捕人士一般不会被羁留超过48小时。任何人士被警方拘捕后,会尽快被带到值日官前,以确定其拘捕及拘留的合法性,其后交由调查队伍调查。之后警方会决定是否需要羁留有关被捕人士。警方没有备存问题查询的其他分项数字。
(五)有关警方调动车辆方面,鉴于相关资料涉及警方的行动细节,不适宜公开,否则会影响警方执法成效及能力。因此,当局未能提供相关资料。
完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