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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题:警方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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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本年十月二十日下午,防暴警员于佐敦道截停一名男途人并以非法集结罪名作出拘捕。在他被拘留期间,其法律代表曾向警方查询作拘捕行动的警务人员的身分,但警方三度提供不同的答案。第一次的答案是,该名警务人员隶属机动部队,因其身分敏感而不能披露详情;第二次的答案是,不知道;第三次的答案是,该名警务人员隶属商业罪案调查科。此外,警方一直拘留该名男子而没有提出检控。他的法律代表指出,警方没有权任意扣留市民,而须尽快并在作出拘捕起计的48小时内,决定起诉还是释放被捕人士。该名法律代表认为警方把其当事人拘捕和扣押均属非法,因此于十月二十一日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警方释放其当事人。律政司代表在庭上表示该名男子不会被检控,他随即获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就警务人员身分的查询提供三个不同答案的原因;

(二)有否评估第(一)项所述原因是否恰当;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是,理据为何;

(三)警方指称上述警务人员身分敏感的意思为何;过去三年,有否以同一原因拒绝透露警务人员身分的类似个案;如有,宗数及详情为何;

(四)警方有否检讨有关警务人员有否合理理据拘捕该名男子;如有检讨而结果为有,详情为何,以及最终不提出检控的原因;如检讨的结果为否,有否研究该名警务人员有否滥权;如有研究而结果为有,警方会否作出跟进,并把个案转介廉政公署跟进;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该名警务人员截停该名男子时,有否强迫他抱头下跪;警方依据哪些法例可要求涉嫌犯罪人士抱头下跪,以及引用有关条文的准则或指引为何;当被截停的人士拒绝抱头下跪时,在场警务人员可采取甚么行动,以及该等人士可否因此被检控;如可,控罪为何?

答覆:

主席:

  今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九龙尖沙咀一带有示威者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其后有暴徒在旺角、油麻地、佐敦及尖沙咀等多区大肆破坏店铺和公共设施,警方须进行驱散及拘捕行动,期间超过40人被捕。被捕者当中有题述的一名男子涉嫌参与非法集结。翌日下午,他的代表律师向高等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申请。警方在差不多同时完成初步调查后,遂批准该名男子保释候查,法院在知悉有关人士将会获保释之后,申请获无限期押后,直至申请方另有通知为止。由于有关案件目前仍在调查中,日后亦可能会涉及司法程序,我们不宜就个案的细节作出进一步的评论。

  就问题的几个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至(四)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警方有法定责任,采取合法措施以维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防止及侦查罪案及犯法行为。当出现违法堵塞道路、瘫痪交通、非法集结、伤人、纵火、刑事毁坏、暴力冲击警方防线等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情况时,警方必须采取行动以维护法纪,恢复社会安宁。

  《警队条例》第50(1)条赋予警务人员权力,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会被控以或合理地怀疑犯了(就该罪行首次定罪时)可被判处监禁的罪行的人。

  当任何人被警方拘捕时,警务人员会尽快告知他已被捕、拘捕的事实理由及拘捕原因。被捕人士会尽快被带到值日官前,以确定其被拘捕及羁留的合法性。其后,被捕人士会交由调查队进行调查。在完成初步调查后,警方会决定是否需要羁押有关被捕人士。警方会因应个别案件的情况,考虑准予被捕人士自签担保外出、保释外出或无条件释放。一般而言,被羁留的人士不会被羁留超过48小时。

  在一贯的机制下,警方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律政司则负责决定是否就案件提出检控。律政司会根据警方所搜集的证据,提供法律指引,包括作出检控与否的决定。就每宗案件的刑事检控决定,律政司必须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作出。其中,根据《检控守则》第19章,对于涉及公众秩序活动的案件,检控人员必须求取平衡,既要符合社会利益维持公众秩序,亦要让大众人士可合法及和平地行使自身权利。

  在行动中执勤的军装警务人员会展示其编号或可识别的行动呼号;便衣警务人员行使警察权力时,在行动情况不否定其可行性下会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证,或展示可识别的行动呼号。市民如有不满意警方的地方,可作出投诉,投诉会获公平公正处理。调查中,可以透过上述资料,辨识警务人员的身分。警方亦会从多个方面,包括人手调配、出更纪录、所投诉事情的事发时间及位置等,辨识有关警务人员。警方没有备存问题第(三)部分所要求的数字。

(五)当警方进行执法行动时,会评估风险及根据现场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为了有效控制为数众多的涉及暴力行为的被捕人士及防止疑犯逃走或被抢走,并顾全现场被捕者、警务人员以及其他市民的安全,警务人员会因应当时情况的需要,要求一些被捕者蹲下或坐下等。这些安排都是根据现场行动需要为控制大量被捕人士的一般做法。如被捕者抗拒警务人员执行职务包括其控制措施,警方可使用武力予以控制。抗拒警方拘捕及合法控制措施,属违法行为,可能触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可被处罚款$1,000及监禁六个月,或《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最高刑罚为监禁两年。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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