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二题: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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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本法》、《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及《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规定,行政长官可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的推荐及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香港以外的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出任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其他普通法地区法官))。该等法官的人选,一般由司法机构提出,再交予推荐委员会考虑。自香港回归以来,只有英国、澳洲、新西兰及加拿大的法官/退休法官,获任命为其他普通法地区法官,而15名现任其他普通法地区法官中,有10名来自英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自香港回归以来,每位获任命的其他普通法地区法官来自的地区,以及他们各自曾参与审理的终审法院案件数目;
(二)是否知悉,司法机构依据甚么准则和程序,物色其他普通法地区法官的人选;
(三)是否知悉,自香港回归以来,司法机构有否向推荐委员会提出来自英国、澳洲、新西兰及加拿大以外地区的其他普通法地区法官人选;如没有,原因为何;
(四)是否知悉,推荐委员会除了考虑司法机构提出的其他普通法地区法官人选外,可否考虑其他人士提出的人选或自荐人士;如可,自香港回归以来,该委员会有否考虑过这类人选;如不可,原因为何;及
(五)过去10年,政府及司法机构有否就其他普通法地区法官人选的物色及推荐程序进行检讨;如有,检讨的结果为何;如否,会否于短期内进行检讨?
答覆:
主席:
根据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政府答覆如下:
(一)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法官分别来自英国、澳洲、新西兰及加拿大,详情见附件。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来,终审法院在审理绝大部分实质上诉案件时,除了极少次的例外情况外,均从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名单中选出一名法官出庭聆讯。司法机构没有备存个别其他普通法法官曾参与审理的终审法院案件的统计数字。
(二)《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就所有司法人员任命向行政长官所作的推荐,均严格遵照《基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所有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法官都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享有崇高的专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为在其所属司法管辖区司法工作方面有良好往绩的法官或退休法官。他们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均为与香港的法律体制最近似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他们当中大部分为其所属司法管辖区的首席法官或退休首席法官。
(三)及(四)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讨论应保持绝对保密及不应公开。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11条,委员会或其他人如未经行政长官许可,向任何未获授权的人发布或披露他在根据本条例或与本条例有关的执行职责的过程中所知悉的任何文件、通讯或资料的内容,即属犯罪。
(五)根据《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包括其他普通法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正是该独立委员会。有关机制行之有效。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向政府表示,现行机制现时并没有检讨的需要。政府同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立场。
完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2分
香港时间12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