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闭路电视摄影系统撷取的影像或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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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时,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和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等纪律部队,以及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食物环境卫生署及房屋署等政府部门,有在其辖下范围或公众地方安装闭路电视摄影系统(闭路电视),或向辖下人员提供随身摄录机。由于当局可透过把闭路电视摄录所得容貌的特征与相关资料库内个人资料作比对以辨认被摄录者的身份,有市民担忧执法部门利用公众地方的闭路电视录制大量片段,可能侵犯个人私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有由每个相关政府部门安装的闭路电视的详情(以下表列出);
政府部门 | |||
闭路电视详情 | 警务处 | …… | 康文署 |
(i)摄录机安装位置及数目 | |||
(ii)片段用途 | |||
(iii)镜头品牌及型号 | |||
(iv)摄录机解像度 | |||
(v)片段储存期 | |||
(vi)安装/更新系统日期 | |||
(vii)采购日期和开支金额 | |||
(viii)供应商名称及所属国家 | |||
(ix)有否自动追踪功能 (如有,该功能有否被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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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有否人脸侦测功能 (如有,该功能有否被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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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有否拾音功能 (如有,该功能有否被启动) |
(二)去年,警务处要求其他政府部门提供其录制的闭路电视片段的次数,并按(i)提出要求的月份、(ii)有关部门的名称、(iii)片段的摄录日期、(iv)片段的摄录地点、(v)片段的长度,以及(vi)要求有否获准,并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三)警务人员去年使用随身摄录机和手提摄录机在公众活动期间录制片段的数目,并按摄录月份和所涉公众活动以表列出分项数字;该等片段现时的储存详情,包括(i)因有举证价值而被保存、(ii)将作为呈堂证据、(iii)已被销毁,以及(iv)已保存超过31日的片段数目分别为何;该等片段中被摄录者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要求查阅有关片段的申请宗数及获批宗数;及
(四)自去年一月至今,警务处有否(i)利用视频勘探、影像优化或人脸识别等软件,把闭路电视摄录片段中的人士进行身份辨认,以及(ii)要求其他政府部门准许其使用它们辖下资料库(例如入境处的智能身份证资料库)的个人资料与闭路电视摄录所得容貌的特征作比对,以进行身份辨认?
答覆:
主席: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对公私营机构及政府部门均具约束力,各机构及部门在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时,必须遵从《私隐条例》及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的规定。从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角度而言,政府部门在公共空间撷取影像或录像和使用闭路电视摄影系统时会参考内部指引,只容许获授权人士使用相关系统,并确保系统的使用、录影录像的收集和资料处理,均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以保障市民的个人资料私隐。
就莫乃光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政府没有统计各部门的闭路电视系统的详情。
与此同时,闭路电视系统资料涉及保安事宜,公开详情有可能让犯罪分子洞悉个别政府部门的保安安排以至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及侦查罪案的技术,因此不适宜公开。
(二)警方的其中一项法定职责是防止及侦查罪案。警方在调查个案期间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只会用作侦查案件及防止罪行之用,而收集的方法必须合法。警方按收集资料的目的及所需的时间保留相关个人资料。当没有必要为相关目的使用个人资料时,除非为符合法律上的要求而保留外,该等资料会于合理时间内被销毁。警方没有备存问题查询的统计数字。
(三)警方有清晰及严格的指引和程序处理随身摄录机和手提摄录机的录影片段。具调查或举证价值的录影片段将被视为证物处理,并会保留至有关调查及司法程序完成才会销毁。录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调查或举证价值,或不作其他合法用途,均须于摄制日期起计31天后销毁。
在二○一九年,警方于处理公众活动期间使用随身摄录机和手提摄录机分别录影共160段片段及共5 347段片段,当中分别有25段片段及3 804段片段因具调查或举证价值而予以保留。其余片段则已按既定机制销毁。
警方没有备存根据《私隐条例》要求查阅录影片段的相关数字。
(四)警方一直积极应用能够协助执法和调查的科技,并不时检视各种调查工具及装备的成效。警方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如有需要向其他部门索取任何资料,会以合法方式进行。至于问题要求的其他资料,由于涉及警方防止和侦查罪案的技术和能力,不适宜公开。
完
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6分
香港时间15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