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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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例》,所有在到港当日之前的14日期间,曾在宪报公告指明的外地国家/属地逗留任何时间的人士,不分国籍和旅游文件,必须接受14日的强制检疫。
继政府昨日公布对所有海外国家/属地发出红色外游警示,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根据《规例》已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指明自三月十九日零时零分起向来自中国以外的所有地区的抵港人士实施强制检疫。
在《规例》下,有关人士在检疫期内,将于(a)获授权人员指派的地点或(b)如获授权人员认为就有关个案的情况而言属稳妥和适当,当针对该人作出检疫令时,该人选定的地点,接受检疫。
参考《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政务司司长可按《规例》豁免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 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日常生活的物品或服务的人士;
- 对政府事务运作属必要的人员;
- 对保障在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或处理公共卫生紧急事态属必要的人士;或
- 符合香港的公众利益的极其特殊情况的个案。
违反检疫令会构成刑事罪行,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规例》是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而订立。《条例》第八条列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防止、应付或纾缓公共卫生紧急事态的影响订立规例,以保障公众健康。
政府于二○二○年二月七日刊登宪报,订立《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规定所有在到港当日之前的14日期间,曾在内地逗留任何时间的人士,不分国籍和旅游文件,必须接受14日的强制检疫,仍继续生效。
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一直密切留意世界各地的疫情,全球尤其是欧洲的疫情正急速变化,受影响国家和确诊个案数量持续攀升,不少国家亦出现本地传播的个案。
卫生署会密切留意当地的情况,并透过媒体、政府的「2019冠状病毒病」专题网页(www.coronavirus.gov.hk/chi/index.html)及卫生署网页(www.gov.hk/ncv)发布最新资讯。有关2019冠状病毒病的健康资讯的查询,可致电卫生署热线(852)2125 1122(每日上午八时至午夜十二时运作)。
完
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45分
香港时间20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