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向领取以个人为申请单位的鼓励就业交通津贴人士发放一次过额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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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格领取额外款项的人士,是指在适用期(即由通过《条例草案》的月份的第一天起至通过《条例草案》当天,以及该月份之前六个历月)提交申请(而最终获批)的个人交津申请人。如以邮递提交申请,邮戳日期将被视为申请日期。
新申请人或过往曾领取个人交津但尚未在适用期提交申请的人士,须在适用期届满前(即通过《条例草案》当天或之前)提交申请,才符合资格领取额外款项。
额外款项相当于申请人在适用期最近一次提交(而最终获批)的个人交津申请中,获批月份的平均津贴金额。
申请人如有查询,可致电职津处24小时热线(2558 3000)或浏览个人交津计划(www.iwits.gov.hk)的专题网站。
完
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香港时间16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