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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就法庭案件进行遥距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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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自二○二○年四月三日起,合适的民事案件可使用法庭的视像会议设施进行遥距聆讯。法庭使用者可在硬件选项(即使用硬件式视像会议主机)或软件选项(即使用装有合适软件的一般桌面电脑)下连接至视像会议设施。此外,司法机构正积极考虑启用网页即时通讯技术(WebRTC)进行视像会议,让法庭使用者可透过使用简单网页浏览器连接至视像会议设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司法机构为使遥距聆讯能够进行而需购置的设备;已经/将会购买有关设备的数量分别为何,以及已经/将会招致的资金及经常性开支分别为何;何时可完成购置所有设备;
 
(二)以何准则选择WebRTC软件及供应商;是否已购置有关软件;如是,该软件的技术规格及WebRTC的实施时间表为何;如否,相关工作的最新进展及启用WebRTC进行视像会议的时间表为何;
 
(三)为进行遥距聆讯而将会引入的WebRTC解决方案,是否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所采用的类似;如否,其分别为何;
 
(四)引入WebRTC后,司法机构在进行遥距聆讯方面的能力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美国及澳洲)的如何比较,以及哪些地方需作出改善;
 
(五)高等法院大楼是否有足够的互联网接驳服务频宽,供所有法庭同时进行遥距聆讯;
 
(六)司法机构为没有所需设备以供出席遥距聆讯的诉讼人/证人提供甚么协助;
 
(七)遥距聆讯的适用范围会否扩大至刑事案件;及
 
(八)司法机构有否计划透过进行多些遥距聆讯,处理积压的案件?
 
答覆:
 
主席:
 
  根据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政府就问题的回覆如下:
   
  为应对公共卫生的最新情况和不时的转变,司法机构一直积极考虑在民事法律程序中,透过替代模式,包括使用视像会议设施等,进行聆讯。司法机构先后于二○二○年四月二日及六月八日发出指引,就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及家事法庭可使用视像会议等设施在合适的民事案件进行遥距聆讯,订立详细安排。
   
  在考虑遥距聆讯的技术选项时,除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外,重要的是,任何资讯科技的应用必须安全稳妥,以及在法庭运作当中使用资讯科技的具体范畴不得危及或损害法庭运作的完整性。
   
  就长远安排而言,虽然在疫情过去后及法院回复正常运作模式时,亲身出席面对面的聆讯将继续是正常情况下法庭聆讯的常规模式;然而,司法机构正研究日后为妥善及有效地执行司法工作,是否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使用遥距聆讯,以及如果可以,以何等程度和何种方式进行。司法机构会通知所有持份者最新情况,并在提出意见及建议后向所有相关人士进行谘询。
   
  就通过视像会议设施进行遥距聆讯而言,法庭需要的主要器材是视像会议主机,亦需使用其他一般用途的周边设备,例如显示器和扬声器。由于视像会议主机于涉及在港以外证人的遥距聆讯中已使用一段时间,司法机构在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之前,已备有一些视像会议器材。为应付短期和更长期内对使用视像会议设施进行法庭聆讯和各种会议的可能增加的需求,司法机构已分批添置15套视像会议主机,有关费用约为83万元。然而,司法机构并没有特别备存视像会议设施所需的经常开支的分项数字。
   
  司法机构表示,只会在合适的法庭案件或这些案件的一些部分,以及在必要或适宜的情况下,才会考虑使用视像会议设施。司法机构的最新评估是,其现时互联网连接的整体容量,应足以满足目前使用视像会议设施进行聆讯。司法机构会密切监察整体使用情况,并因应需要提升互联网频宽,以确保不同法院大楼,包括高等法院大楼的遥距聆讯得以顺利进行。
   
  遥距聆讯自二○二○年四月起首次试行,当时法庭使用者需备有所需的企业级硬件,以连接至司法机构的视像会议设施。为配合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在不影响对安全性和完整性的要求的情况下,司法机构一直研究多个可能的技术选项,以便利进行遥距聆讯。在此过程中,司法机构以推行更利便法庭使用者的解决方案为目标。司法机构亦一直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如英国和澳洲)因应其各自的情况及需要所采取的技术解决方案。由于他们的情况与香港的情况不尽相同,他们的技术解决方案不一定是司法机构的最佳参考基准。
   
  司法机构进行一些研究后,于二○二○年六月八日通知持份者,法院将可接纳以软件为基础的选项,即法庭使用者可选择使用个人电脑装置,在安装合适的软件后便可连接至司法机构的视像会议设施。这项新的技术选项由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开始适用。司法机构指出,此选项的成本明显较采购企业级硬件的成本为低。再者,此选项应更便于使用,亦有利于更广泛地应用遥距聆讯。
   
  司法机构正致力探讨更多可行的技术选项,当中包括正在仔细研究是否可在不影响法院程序的完整性或安全性的情况下,使用可进一步便利遥距聆讯的网页即时通讯技术(WebRTC)。如再有任何其他技术选项,证明在政策及技术层面属可行,而司法机构亦决定采用,则司法机构将会适时通知相关持份者。
   
  司法机构一直使用多种不同的替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包括受法庭程序一般延期影响的案件),例如作书面处理,以及透过视像会议设施进行聆讯。经验显示,这些方式具有成效。
   
  刑事案件方面,现行法例未必容许以遥距方式进行整个刑事聆讯。司法机构现正采取较长远的角度,审视刑事法律程序中有没有任何部分适宜以遥距方式进行聆讯;以及如果有,当中涉及的政策、法律及运作上的问题。随后,司法机构会考虑未来的路向。司法机构会按情况谘询相关持份者。
   
 
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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