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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于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开场发言及答问内容(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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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七月七日)上午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及答问内容:
 
行政长官:各位传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早晨。我今早主要会综合回应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自六月三十日生效后的工作进度,以及回应大家的提问。由于今早时间有限,惯常我在这场合谈有关「保就业」的情况,稍后我们会以新闻公报的形式向大家交代第五批获得资助的数字。由于这法例的执行有很多海外传媒关注,稍后我用广东话说完后,我会重点以英文复述我今日的观点。
 
  首先如我刚才所说,在六月三十日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公布,这一条全国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已经即时生效,即日开始特区政府亦采取了非常迅速的行动落实这条重要的全国性法律,简单来说包括了以下几个行动:第一,我们于很早时间,在七月三日成立了由我担任主席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而委员会亦于昨日(七月六日)召开了首次会议。我在此强调,委员会或者国安委的会议和内容是不予公开,因为昨日是首次会议,所以我们发出了新闻公报让大家知道,但往后有关于国安委的工作是不予公开的;而由中央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骆惠宁先生亦有列席昨天的首次会议。
   
  第二方面的工作是就着执行这条法律的两大主要部门有关的专职部门亦相继成立,包括于七月一日在警务处成立的国家安全处和在律政司成立的专门部门──一个有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检控科──两个部门已先后成立。前者的负责人亦获得委任,就是刘赐蕙女士;后者的检控科负责人,我们将会稍后公布,但检控科的部分检控官已按着法律的要求由律政司司长作出委任。其他重要人员的任命包括国安委秘书长,他的重要性可以反映在法律方面──要求我提名,由中央作出任命。特首办主任陈国基获得中央任命成为国安委秘书长;在这段时间,他仍然兼任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上星期五,因为有一个紧急个案须要处理,我征询过国安委,以及征询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了首批裁判官;其他各级法院的指定法官将会陆续获得指定,届时再向大家交代。
   
  第三方面工作是要有效地执行这条《国安法》,特别是有关于国安处,即是在警务处内特别成立的国安处去执行这条法律,用好法律赋予它们的一些措施和权力,即是这条条例的第四十三条。昨天的首次国安委会议,我联同国安委制定了这些《实施细则》,昨晚亦已刊宪,今日(即七月七日)正式生效。相信大家对这个议题都会有一些兴趣、有一些提问。
   
  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方面,亦相继委任了一些人士,包括我刚才提到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将会在香港成立的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负责人──署长是郑雁雄先生,两位副手亦已获得委任。
   
  我在此必须重申,就这一条全国性法律,中央高度信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行政区政府,所以我们一定会严格执行这条法律,把违法者绳之于法,保障香港的安全、保障国家的安全。在此必须要提醒一些往日的激进人士、鼓吹各样会危害国家而进行一些行动的人士,不要、不应该以身试法,因为后果是相当严重。
   
  另一点想向大家交代的是这条法例已经生效了一个星期,我亦听到有很多意见,所以希望在此综合回应,或者澄清一些谬误的观点。首先,这条毕竟是一条全国性法律,所以它在制定的法律过程中与香港市民熟识的程序是有所不同;而严重性或重要性亦仅次于《基本法》,因为是在处理一个国家安全的问题。所以市民在这段期间有些疑虑和不明白的地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们作为特区官员,包括我本人,有责任不断向社会解说这条条例的重要性和对个别条款的理解。我必须强调,无论如何,这条法律清清楚楚说明它的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写得很清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针对的只是非常小部分违法人士,保障的是绝大部分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我感到安慰的是见到最近几日社会上出现了比较理解、知道这个法律有正面作用,对于香港的稳定、香港的繁荣起到积极作用(的看法),大家可以看到近日市场的反应亦是循着这个方向。有些人士,特别是海外传媒说这是「香港末日」、「香港前途已经失去」,这些说法似乎难以立足。最重要的是我相信──正如我记得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先生在新闻发布会亦说过──随着时间过去和事实证明,大家应该更加可以理解得到,亦有信心《国安法》是会令「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亦对香港的未来更有裨益。
   
  接着我想在三方面作回应或澄清一些谬误。
   
  第一个谬误是指《国安法》会令「一国两制」受损,甚至宣布「一国两制」已死的言论。我的回应很简单,是刚刚相反,就像我刚才简单地说,这条《国安法》的目的是令「一国两制」行稳致远;而我多次强调,我们必须利用这次《国安法》的立法重新认识、确立香港的宪制秩序。香港的宪制秩序是「一国」和「两制」,我们必须坚守「一国」,「两制」才有稳固基础,如果国家安全这个如此重要的「一国」事情都不能受到保护,何谈「两制」?所以任何人若认为这次立《国安法》去维护国家安全是破坏「一国两制」,似乎是别有用心。「一国」作为「两制」的基础,或形容为一条红线,多年来都是清楚告诉社会各界;如果有人于过去一年不断地挑战国家底线,不断触碰这条红线,这次《国安法》就是一个很决断、很有决心的回应:这种行为是不可以再被容忍。
   
  同样地,在《国安法》里说明中央政府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是有根本责任,而香港特别行政区亦有宪制责任去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正是由于中央政府仍然有根本责任,所以《国安法》说明中央需要有一个国家安全事务顾问来协助我们执行国家安全的条例,亦要在香港成立中央人民政府驻港的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来跟我们一起履行保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这些工作全部都是符合「一国两制」,亦会令「一国两制」更牢固。正如我相信张主任所说,「一国」如果能够更加牢固,「两制」的空间也更大;有了《国安法》,不但不会破坏「一国两制」,反而令「一国两制」更有生命力,可以按着香港人的期盼,即是有长期的稳定繁荣,可以贯彻落实执行。
   
  第二个谬误是说这条法例非常严苛,严苛到削弱或完全漠视人权和自由,亦是因为这个效果,这条法例正在散播、制造大量恐惧。首先,事实证明过去一个星期看不到有甚么大量恐惧;如有的话,也只是有人在制造白色恐怖,或有些人因为怕会触犯法律而做的一些行动。正如我多次强调,自从五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决定》,《决定》里已经说明制定法律的重要原则是包括要切实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在《基本法》下和适用于香港的国际人权公约里的条款来保障人权;而法律只是针对四项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亦在法律里清楚定义,并不存在有人会误堕法网;而大家在法律条文未发表前,特别是有些司法、法律界关心的一些重要法律原则,譬如假定无罪、没有追溯期、一事不能两审、保障被告人的权益,都一一写在这条《国安法》里。我听到很多法律专家,尤其是一些有国际经验的专家说,这条法律并不算是一条严苛的法律,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国安法,这是一条相当温和的法律,一来它的涵盖面不像是别的国家的国安法,甚至我们自己国家的国安法般广泛,涵盖国家安全的方方面面。我说过国家安全包括金融安全、食物安全以至环境安全各方面,但这条法例只是选择处理现时逼在眉睫的四方面问题,所以它不但没有削弱香港人的人权自由,亦趁此机会保障到绝大多数香港市民合法享有的自由和权益。如果你问有些人,自从去年六月,他心里最担心的是他没办法可以行使其外出的自由、光顾一些商店的自由,甚至发表言论的自由,因为这些都会被暴力分子作为攻击对象。我可以说的是《国安法》不但不会制造恐惧,应该是开始令香港可以回复平静和稳定。
   
  我们对于人权和自由的保障亦可以反映在昨晚公布的《实施细则》。有人说是扩大了一些权力,其实是刚刚相反,这条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赋予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在执行这条条例时,不但可以应用在现行香港法律赋予警队和其他执法部门在处理严重罪行时已经可以使用的措施和权力,第四十三条亦赋予了它可以采取七项措施。如果我们不写这些《实施细则》,这些权力和措施差不多可以说是绝对,但正正由于我们觉得应该按着在《国安法》总则中的第四条,我们要尽努力去保障和尊重人权,所以我们制定了这套《实施细则》,就着在四十三条的七项措施里,每项措施的应用,我们都有清楚的细则,在甚么情形下可以使用,要满足甚么条件才可使用,甚至是由谁来批准才可使用,这是令我们更可以保障人权,市民亦可以安心。事实上,如市民奉公守法,从来没想过危害国家安全,应该完全不需要担心。
   
  第三个我听到的指责是说《国家安全法》如果涉及香港的话都应该在香港立法,由香港立法会立法,不应该很秘密地在北京来制定这法律,甚至连特区政府都被蒙在鼓里。这说法是错误的──第一,正如我所说,这一条是全国性法律,全国性法律当然以内地的法律制定过程决定怎样做。《基本法》亦规定凡是国防、外交和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可以受制于全国性法律,我想没有人会质疑,国家安全一定是不属于我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范围,是属于国家的事权。
   
  第二,《基本法》有明确规定在《基本法》第十八条,这些不涉及我们高度自治范围内的全国性法律,经过一个程序便可以列入《附件三》,从而在香港公布和实施。
   
  第三,是一个很现实的政治问题。如果今日还有人认为在今日的政治环境、在今日的立法会可以理性讨论,从而通过一条《国家安全法》,我觉得这是没有可能,这个是一个政治的现实。
   
  第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用到最高的权力机关,以《宪法》和《基本法》来制定这条法律,它的崇高地位是一清二楚的。
   
  最后是最重要的,当有人说有很多人都蒙在鼓里,这亦不是真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授权草拟条文是听取了很多意见、听取了很多人的意见,包括我本人和特区政府。在六月十八日沈春耀主任提交这条条例的草案时,他也说明他们在这段期间,虽然时间很短,但会见了很多人,听了很多意见,亦包括多次听取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意见。这个多次包括六月三日第一次、当条文还未有时,安排了我们前往北京,获得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韩正副总理和其他负责人来听我们的意见;其后亦多次就有关草拟条文听我们的意见。
   
  为甚么有这个谬误说我甚么都不知道、我是被蒙在鼓里?我翻查记录,两星期前,即六月二十三日,我在此回答了一条英文题目,提问时已经假设我是甚么都不知道,他说 you guys have not seen the law;我的回应只是说在那一刻、那个时候,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没有看过全套的法律(we have not seen the complete details of the proposed legislation),而这成为有人说我们是蒙在鼓里、我甚么都不知道、我没有见过条文,直至条文于六月三十日公布,这真是相差得太远,这个幻想力和夸大的能力真的令我大开眼界,所以在此必须作出澄清。
   
  最后,在未来的日子,我和我的主要官员会继续努力解说有关《国安法》的内容和它的落实执行,当然刚才提过国安委的工作是不予公开,因为国家安全实在涉及一些非常敏感和复杂的事情;我们亦会加强在社区的宣传和透过学校教育,让香港年轻一代都更掌握到《宪法》、《基本法》、国家安全的相互关系,从而防止他们被误导。今日下午律政司司长和保安局局长将会出席立法会一个联合事务委员会会议回答议员提出的质询。我现在用英语简单地说说我刚才的观点。
 
记者:早晨,林太,你好。有两个问题,想请问就刚刊宪的《实施细则》明确说明了警务处国家安全处的权力,请问你觉得是否足以释除市民对警方执法权力的疑虑?第二个问题是过去一年,有不少警务人员遭受「网络起底」,请问《实施细则》第4项措施「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是否针对这些行为,令警员和他们的家属得到保障,免受网络暴力?
 
行政长官:两个问题都是关于昨天我们公布让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在采取《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七项措施时依循的《实施细则》。顾名思义,它们是实施的细则,权力的来源是在这条《国安法》中。如果有人认为昨天公布的是扩大警权,这是错误理解法律,法律已经赋予了警务处的国安处可以使用这些措施;但为了可以展示我们亦符合在《国安法》总则里的要求,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定了这些《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说明每项措施,譬如要搜查处所,在甚么情形下、由谁核准才能使用,所以应该是可以释除市民的疑虑。我不想逐条说明,因为要说需时很长,我在此呼吁大家去详细看看这套细则,很多也是和我们的现行法律相近;事实上,起码有四项措施在现行法律里处理其他严重罪行都大致有这个安排。为甚么还要再写一次呢?是因为在其他法例里,它未能包含这次新增涉及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所以要将那些惯常用的程序在《实施细则》里铺排一次,让大家也可以很清晰、不需要去找究竟要怎样做、怎样去申请。我相信、亦希望这套《实施细则》有利于释除公众疑虑;但正如我所说,最重要的是让时间和事实来证明,当大家看到它是用得很严谨,亦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大家就会减少疑虑,一般市民是不会误堕法网的。
 
  第二,在七项措施中,有关在网络由网络供应商和其他涉及的机构除下、移除一些在网上发表的说话,是属于新的措施。正因如此,《实施细则》就说明了是甚么内容须要被除下,这是一个保障,但这不是特别针对在过去一年在某些组群里特别受到网上欺凌或「起底」的事情。这全部都要符合这条法律,这条法律只是去防范、制止、惩治那四类行为;如果在网上的事情和这四类行为是无关的,我们不可以随意去用这些新的措施。
 
记者:林太,你好。想问细则由国安委订立,即是否不可以司法覆核?市民如果觉得细则中有些违反人权或不符合你刚才所说的保障自由时,是否没有任何途径可以制衡?想说细则不是赋权执法机关有过大权力,但在一些关键位,例如法庭的把关,与现行法例其实并不一致时,那么大家如何确保细则是有被制衡的方法可以帮助他们呢?还有想问疫情方面,其实近期多了本地个案,是否有反弹的情况?如果骏洋邨不再用时,竹篙湾是否够用?需否收紧防疫措施?另外,第三条问题想问关于BNO,就英国政府的决定,港府有甚么回应?谢谢。
 
行政长官:第一条问题关于《实施细则》,法律规定国安委的工作信息是不予公开,因此不可被司法挑战,亦不受干涉,就此在条例中写得很清楚。这一套《实施细则》本身──是我的理解,因为我都不是法律界人士──是不可进行司法覆核的,但至于特别情况是怎样,我今日不想详细说,因为这些法律问题最好由法律界、律政司方面处理。我再说一次,这套细则不是赋权的细则,这套细则是实施(implementation)的细则,其赋权或让警务处国家安全处运用措施的权力来源是在《国安法》里,而这条《国安法》如与其他本地法律有冲突时亦具凌驾性。不过,我觉得我们已经写得十分清楚,在甚么情形下要向法庭申请手令;在甚么情形下,尽管本地法律下有一套制度,例如我想你一定说的是截取通讯及监察方面,它本来在香港有一条条例、有一套制度的,但这次在(《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订明,截取通讯如有合理理由认为是危害国家安全,核准的来源或机构便是我本人,即行政长官。你会看到《实施细则》订明,我必须信纳很多事我才会同意,而且我及国安委亦要监督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在获得核准后就这方面进行的工作。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疫情,多谢你提这个问题。事实上是担心的,再次出现一些本地个案是没有外游的纪录,即是说在香港社会仍然有传播的风险;亦因为这样,我今日下午便会召开督导委员会,即是由我自己担任主席的督导委员会来全面检视我们现时的疫情、个案追踪方面有甚么发现、能否找到源头,以及现时已经放宽的社交距离措施,或者有人还想我们再放宽社交距离的措施是否在这时适合再放宽,当然亦会检视我们的检疫中心和病毒检测的能力是否足够,包括你刚才所说的骏洋邨。不过,我真的很希望我们能够按着早前的公布,还骏洋邨给正在轮候公屋的居民入住。在竹篙湾的特设设施应该可以在本月落成启用,但我要全面评估;今日下午由我召开会议如果有些甚么具体的总结,我们亦会第一时间向大家交代。
   
  第三,是关于BNO。或者我扩阔一点说,有数个西方国家自从国家说要做《国安法》,它们就做了很多事情、说了很多话。首先,我觉得这对于国与国之间的互相尊重是不符合的。这很明显、很清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部事务。每个国家也要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安全不能够有其中一个地方是没有国家安全,所以每个国家也要透过立法和执法,为它的每一寸领土、每一位国民做到保护国家安全。香港已经等了23年,也没办法可以建立这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所以这次由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去做,这是合宪、合法、合情、合理。我真的很难明白为甚么有些西方国家会采取一些如此投入的态度来评论我们这件事;唯一我留意到,不知道这是否叫做slip of the tongue,有一篇文章指作这些评论是因为the rise of China,即中国崛起,所以这是国际间的复杂情况。
   
  关于BNO的问题。BNO的历史,大家都掌握;BNO获得特殊处理,在回归后视为一个旅行证件,所以BNO拥有人亦可以继续以中国公民身分享有回乡证各方面的便利。如果英国单方面改变这些制度,我想国家都会认真回应和处理。由于我也不掌握详情,也不知道它打算做些甚么,因为现时很多事也只是说说而已,要到实在看到它采取甚么措施,我们才能评估对于香港的影响是怎样,以及我们应该作甚么回应。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英文部分。)
 
2020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4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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