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管会提醒有意参选人士遵从选举法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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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提名期临近,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留意到近日传媒报道个别人士/团体举行各种选举活动,选管会发言人今日(七月八日)提醒有意参选人士及其他持份者必须了解及遵从选举法例的规定,以免误堕法网。当中: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禁止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及非法行为、规管选举广告宣传和选举开支、就在选举中或在与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收取捐赠和支出款项方面订立规定,并就有关事宜订定条文。根据该条例的第2条:
- 候选人指在某项选举中接受提名为候选人的人,亦指在某项选举的提名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曾公开宣布有意在该项选举中参选的人;及
- 就某项选举的候选人或候选人组合而言,选举开支指在选举期间前、在选举期间内或在选举期间后,由该候选人或该候选人组合或由他人代该候选人或该候选人组合,(i)为促使该候选人或该候选人组合当选;或(ii)为阻碍另一候选人或另一候选人组合当选,而招致或将招致的开支,包括选举捐赠。
发言人说:「《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规定所有候选人在选举后,必须向有关当局就其在选举开支及收取的选举捐赠提交选举申报书。因此,如符合候选人定义,不论最终有没有报名参选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有关人士在选举中涉及的一切开支,必须予以申报。该条例第23条订明,只有候选人及其授权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可招致选举开支,否则即属非法行为。不过,如第三者在互联网发布选举广告而招致的选举开支只属电费及/或连接互联网所需的费用,则可获豁免刑责。至于某一项开支是否已经构成选举开支,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人士应留意终审法院就一宗与二○○八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有关个案(FACV No. 2 of 2012)提出的论点,并谘询独立法律意见。」
另外,发言人指出,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2条,已递交提名表格的候选人,只可在提名期结束前撤回其提名。现行法例不容许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退选,亦没有所谓「弃选」机制。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7至9条,任何藉贿赂、武力、胁迫或欺骗手段以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的行为,均属舞弊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7年。
公众包括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人士如怀疑有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应向廉政公署举报。选管会如接获有关投诉会严正处理,转介执法机关跟进。
完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5分
香港时间17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