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分别被判罚款及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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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以及没有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约六十一万元的裁断款项予该雇员。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董事亦被检控及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工资给雇员,以及按照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予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0年7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12分
香港时间16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