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汽车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
******************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利用汽车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非法载客)的活动近年颇为猖獗,对合法经营的公共运输业造成不公平竞争。此外,有关车辆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可能因车辆被用作非法载客而失效,或会令其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失却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非法载客的首次和再次定罪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并按该等个案的罚款额所属组别(如表一所载)列出分项数字;
表一
罚款额(元) | 2017 | 2018 | 2019 | |
首 次 定 罪 |
1,000或以下 | |||
1,001至2,000 | ||||
2,001至3,000 | ||||
3,001至4,000 | ||||
4,001至5,000 | ||||
总数: | ||||
再 次 定 罪 |
5,000或以下 | |||
5,001至6,000 | ||||
6,001至7,000 | ||||
7,001至8,000 | ||||
8,001至9,000 | ||||
9,001至10,000 | ||||
总数: |
(二)过去三年,每年法庭分别就多少宗非法载客首次和再次定罪的个案施加下列惩处:(i)监禁、(ii)取消驾驶资格,以及(iii)暂时吊销车辆牌照和扣押车辆,并按表二所载判罚期列出分项数字;
表二
判罚期(月) | 2017 | 2018 | 2019 | |||||||
(i) | (ii) | (iii) | (i) | (ii) | (iii) | (i) | (ii) | (iii) | ||
首 次 定 罪 |
不足1 | |||||||||
1至不足2 | ||||||||||
2至3 | ||||||||||
总数: | ||||||||||
再 次 定 罪 |
不足1 | |||||||||
1至不足2 | ||||||||||
2至不足3 | ||||||||||
3至不足4 | ||||||||||
4至不足5 | ||||||||||
5至6 | ||||||||||
总数: |
(三)鉴于政府计划修订法例以加重非法载客的罚则,有关工作的进展及新罚则的预计实施日期;在新罚则实施前,政府有何措施加强打击非法载客的活动;及
(四)鉴于网上预约车辆平台为非法载客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政府会否把该等平台纳入规管范围;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条例》)第52条的规定,任何人士不得驾驶或使用汽车;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符合《条例》订明的若干条件,例如领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政府一直对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的违法行为严厉执法,绝不纵容。
就易志明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香港警务处,过去三年,因非法载客取酬而触犯相关法例的罚款个案数目和罚款额的分项数字如下:
罚款金额 | 年份/个案数目 | ||
2017 | 2018 | 2019 | |
港币1000元或以下 | 2 | 34 | 17 |
港币1001元至2000元 | 14 | 47 | 63 |
港币2001元至3000元 | 6 | 26 | 37 |
港币3001元至4000元 | 0 | 29 | 8 |
港币4001元至5000元 | 0 | 4 | 9 |
港币5001元至6000元 | 0 | 7 | 5 |
港币6001元至7000元 | 5 | 0 | 4 |
港币7001元至8000元 | 0 | 1 | 0 |
警方没有备存有关涉案人士属首次或再次定罪的资料。
(二)根据香港警务处,过去三年,因非法载客取酬而触犯相关法例而被判(i)监禁、(ii)取消驾驶资格和(iii)吊销车辆牌照及扣押车辆的个案数目和判罚期的分项数字如下:
(i)监禁
判罚期 | 年份/个案数目 | ||
2017 | 2018 | 2019 | |
少于1个月 | 1 | 2 | 2 |
1个月至少于2个月 | 0 | 2 | 0 |
2至3个月 | 0 | 2 | 1 |
总数 | 1 | 6 | 3 |
(ii)取消驾驶资格
判罚期 | 年份/个案数目 | ||
2017 | 2018 | 2019 | |
6个月或以下 | 0 | 1 | 0 |
超过6个月而不足12个月 | 0 | 3 | 2 |
12个月或以上 | 14 | 54 | 60 |
总数 | 14 | 57 | 62 |
(iii)吊销车辆牌照及扣押车辆
判罚期 | 年份/个案数目 | ||
2017 | 2018 | 2019 | |
3个月 | 9 | 39 | 78 |
总数 | 9 | 39 | 78 |
警方及运输署均没有备存有关涉案人士属首次或再次定罪的资料。
(三)政府于二○一九年分别谘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和交通谘询委员会,在获得普遍支持下,将提高《条例》有关利用汽车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的罚则,罚款额会由现时的5,000元(首次定罪)及10,000元(再次定罪)分别增至10,000元和25,000元,暂时吊销车辆牌照和扣押车辆的期限则由现时首次定罪判处的三个月及再次定罪的六个月,分别增至六个月及12个月。政府正进行有关法例修订工作,并会尽快将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与此同时,警方会继续密切留意和加强打击未领有有效出租汽车许可证的汽车被用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之罪行。运输署亦会继续与警方合作交换相关信息。
在宣传及教育方面,运输署亦已透过不同渠道,包括在网上发放宣传短片、制作电台宣传声带、在运输署网站展示出租汽车许可证的样本,以及在公众地方张贴海报,以免公众搭乘没有有效出租汽车许可证而出租或取酬载客的私家车。运输署同时鼓励有意使用出租汽车服务的市民在出发前,向服务营办商查询或使用运输署网上查询系统查证有关私家车是否已获发出租汽车许可证。
(四)政府鼓励不同应用科技的使用,包括网络或手机程式召唤出租汽车(即网约车),惟在使用新科技或新平台的同时,亦必须合乎法规,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及安全,确保道路的有效使用,以及现时有九成市民使用的公共交通系统的高效可靠及长远健康发展。
若任何人在没有有效出租汽車许可证情况下驾驶或使用汽车提供出租汽車或取酬载客服务,无論以任何方式包括手机应用程式租車平台安排出租服务,即属违法。
警方一直透过不同渠道收集情报,监察不同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若发现有足够证据证明有未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的车辆涉嫌被用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会马上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完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