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七题:打击起底及网上欺凌的措施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陈帅夫的书面答覆:

问题:

  由去年中反修例风波爆发至本年九月三十日,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共处理超过4 700宗有关起底的个案,其中约三成半被起底人士属警务人员或其家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自去年一月以来,(i)公署收到多少宗声称被起底的人士的求助个案,并按求助人的背景列出分项数字、(ii)公署分别就多少宗个案采取各项跟进行动(包括(a)要求营运商移除违法连结及(b)把个案交由警方进行刑事调查);以及(iii)分别有多少人被检控及定罪;

(二)有否评估,现时与起底行为有关罪行的举证门槛是否过高;

(三)鉴于政府于本年一月八日回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正联同公署研究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以更针对性地处理与起底有关的行为,修例的具体内容和立法时间表为何;及

(四)鉴于新加坡当局于去年通过对《防止骚扰法》的修订以处理起底问题,包括引入新罪行和刑罚、扩大网上欺凌受害人的申诉范围,以及设立防止骚扰仲裁庭以加快处理申诉申请,而二○一八年在欧洲联盟生效的《通用数据保障条例》订明个人享有删除权(亦称「被遗忘权」),在指定情况下有权要求机构及企业删除其个人资料,政府会否参考该等做法,并修订本地法例以加强打击起底及网上欺凌的行为;如会,详情(包括谘询公众及立法的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保安局及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公署于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接获首宗有关「起底」的投诉。截至二○二○年九月底,公署共处理4 714宗相关投诉及经网上巡查发现的个案,包括当中4 370宗于二○一九年底前处理及344宗于二○二○年一月至九月底处理。在公署处理的个案中,被「起底」的人士来自不同背景。涉及警务人员及其家属共1 657宗(占整体个案约35%)。对政府官员及公职人员进行「起底」的有189宗(占整体个案约4%)。除公职人员外,亦有被指曾表态支持政府或警方的公众人士被「起底」(占整体个案约30%),以及被指曾表态反对政府或警方的公众人士被「起底」(占整体个案约31%)。

  若「起底」个案涉嫌涉及刑事成份,公署会转介个案予警方跟进,以便作出刑事调查及考虑检控。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2)条,任何人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披露从该资料使用者取得的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即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截至二○二○年九月底,公署已将1 413宗涉嫌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的个案交予警方跟进。目前警方已就涉嫌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的个案拘捕17名人士。当中一名被告于二○二○年十月九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包括违反《私隐条例》第64(2)条的罪名成立。该个案为首宗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而被定罪的个案。

  此外,高等法院在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颁下禁制令,禁制任何人在没有相关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时有意图或相当可能会恐吓、骚扰、威胁或烦扰相关人士的情况下使用、发布、传达或披露属于警务人员或其家属的个人资料;恐吓、骚扰、威胁或烦扰警务人员或其家属;或协助、煽动、教唆或授权他人从事上述等行为。截至二○二○年九月底,公署已将45宗涉嫌违反禁制令的「起底」个案转介律政司跟进。在二○二○年六月十七日,一名被告因在社交平台公开警务人员及其家人的个人资料,于高等法院被裁定民事藐视法庭。被告被判监禁28日,缓刑一年。该个案为自法庭颁令禁止对警务人员进行「起底」以来,首宗因违反禁制令而被定罪的个案。于二○二○年十月十九日,另一名被告因在社交平台上转载警务人员的个人资料,于高等法院被裁定民事藐视法庭。被告亦被判监禁28日,缓刑一年。
 
  除转介相关个案予警方及律政司跟进外,公署会对有关网上平台持续进行检视并继续网上巡查及跟进工作,以及加强宣传教育;向网站、网上社交平台或讨论区营运商指出,他们应避免让其平台被滥用作为侵犯个人资料私隐的工具。公署并要求涉事平台刊登警告字句,说明「起底」行为有机会触犯《私隐条例》并构成刑事罪行。就要求营运商移除「起底」内容方面,截至二○二○年九月底,公署已经229次去信不同网站、网上社交平台或讨论区的营运商要求移除3 461条「起底」连结,当中2 308条连结(即67%)已被移除。公署亦会寻求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合作打击社交平台上的「起底」行为。
 
(二)至(四)因应过去处理「起底」个案涉及的调查及检控实际经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与公署正深入研究制定修订《私隐条例》的具体建议,以更有效地处理及规管与「起底」有关的行为。我们的目标是于明年内争取完成制定具体修例建议以谘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意见,继而就法例的修订着手进行草拟工作。过程中,公署会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新加坡、欧洲联盟(欧盟)、澳洲及新西兰)的相关法例,以便就「起底」罪行的定义、刑罚、举证门槛、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的法定刑事调查及提出检控权力等事宜作出切实可行的修例建议,在加强打击「起底」同时,亦能在保障个人资料私隐、言论自由和资讯流通之间取得合适的平衡。至于欧盟的《通用数据保障条例》的删除权(亦称「被遗忘权」)方面,由于有关课题具争议性,公署会继续密切留意其他司法管辖区在这方面的发展和执行情况,再作进一步考虑。现时《私隐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2(2)原则和《私隐条例》第26条已订明有关删除个人资料的规定,即资料使用者有责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删除不再需要用于原本收集目的的个人资料。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