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会见传媒答问内容(附图/短片)
*******************
记者:特首,你好。其实现在DQ一名议员的话,《基本法》第七十九条是有规定的,其实现在人大是否「僭建」一个程序以赋权特首作出这个决定,而不经法庭去制衡「行政独大」?第二条问题是在决定里甚么是「依法认定」?是否根据选举主任的决定便可以DQ,还是林太你认为可能「拉布」都是违法便可以DQ他?
行政长官:多谢你两个问题。第一──我或者听得不是太清楚──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并没有赋权行政长官。它已经作出一个决定,在我刚才向大家介绍决定的第一段便作出一个很明确的规定,这个明确的规定是说,如果有人就任后,做了一些「不拥护、不效忠」的行为,一经依法认定便会即时丧失他的资格;第二段是说这个规定适用于本来要进行的第七届选举的提名期间,有一些立法会议员被裁定为「不拥护、不效忠」;第三段就是叫特区政府宣布。我必须要澄清,我不是被赋权去做这件事,所以亦不存在「行政机关独大」。
当然,正如我刚才在开场发言重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它在宪法上是有职能的,职能亦包括解释宪法及督导宪法的落实;如果在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宪制性问题,都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解决方法。我们今日这个问题正正属于在《基本法》落实过程中出现了的宪制性问题。简单来说,这个最关键的宪制性问题出现的具体情况是因为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的决定──即八月十一日的决定──让一个本来已经结束的第六届立法会可以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第七届出现;再简单来说,这一次立法会的延任并不是立法会议员的延任,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处理的是立法会继续履职,即是延任,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权力的来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你问的第二个问题,我刚才也有引述,在这个决定的第一段所谓的「依法认定」,究竟是甚么「法」。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特区政府的所有工作都是依法办事,所以这个「法」是法律。不过法律也有不少条文,当然首先是包括《基本法》,我刚才也说,《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对于立法会议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是有一个宣誓的要求,而经过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以及包括今日作的决定,这个宣誓的要求及宣誓就任之后如果违反誓言的后果是说得更清晰,订了一些规矩及标准,所以首先「依法」是有《基本法》。至于本港法例亦有多条法例,一个是你刚才有提及的,就是选举期间候选人获得提名是须要经过我们的选举主任去认定他的提名是否有效。如果选举主任依法应该就是按《立法会条例》以至《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这些条例,去裁定这位人士不符合「效忠」及「拥护」的要求,这也是「依法认定」。
另一个「依法认定」是《立法会条例》第73条,律政司司长亦可以对任何以议员身分行事或声称有权以该身分行事的人,而该人我们认为已丧失行事的资格,那便可由律政司司长在原讼法庭提出法律程序,这亦是「依法认定」,是有一个法律程序。另外一个当然是在立法会,《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七款亦指明在甚么情形下立法会主席可以宣布某一位议员已丧失议员资格。第七十九条在不同情形下有很多条款,其中第七十九条第七款是说当这名议员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又经过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便可以丧失议员资格。还有一条法就是国安法,今年六月三十日实施的国安法第三十五条订明,任何人如果经过法院判决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便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的选举资格。如果这个是已经宣誓并正在就任的议员,亦会即时丧失这些职务的资格。就「依法认定」我一口气告诉了大家有很多法例,总之不是行政机关说了便是,我没有这个权力,也没有因为这次决定获授权可以由我决定哪位立法会议员是有资格或没有资格。 多谢。
记者:你好,林太。想问今次被DQ的四个人除了丧失议席之外,会否因为涉嫌作出虚假声明而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另外,刚刚提到特区政府会理顺现行的法例、完善公职人员的宣誓安排,请问会否涵盖到区议会或者其他谘询委员会的公职人员?
行政长官:我回答第二条问题,请律政司司长说说宣誓声明的法律责任。正如我刚才在开场发言说,我们一直研究要全面准确落实二○一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有关宣誓所作的《解释》,究竟放在香港的法例要修改哪些法例才可以准确地落实。今日这个工作仍在进行中,我只是勾画了我们看到的几个范畴,包括譬如宣誓时候的形式,在二○一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宣誓要庄重、准确地读完誓词,这个放在我们的法律就要作出修订,因为我们没有这么清楚;又例如当年的《解释》说如果他没成功宣誓──不知道做了甚么,没有成功宣誓──就不能重新宣誓,这个也要修订法律。你也记得以前曾有立法会主席让他们再宣誓,有了这么清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做法。
另外一点,就是我说的机制和后果。当年释法后,大家的焦点放在宣誓,因为引致人大释法的问题是宣誓。但除了宣誓──宣誓不妥当的后果就是不能担任议员──《解释》还有一部分,其实决定的最后一句说:如果是已经成功宣誓就任的议员,但其后又做了一些违反誓言的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这个更加是在我们的本地法律里没怎样具体提到,所以这是日后要作出理顺或者完善本地法律时要处理的。
你提出的问题是范围──要宣誓的,还有否其他人。第一百零四条只涉及到立法会议员、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和各级法院的法官;但这个问题反而在国安法我们要处理。国安法应该是第六条,就是公职人员都要进行宣誓,这个工作我们仍在进行中。如果有需要在这次修例工作处理,或者是另外的修例工作,我们会适时再和大家交代。
请律政司司长说说第一个问题。
律政司司长:就你刚才第一个问题,作出任何检控决定,我们都要视乎相关证据以及所有相关情况,才可以作出,所以现时我不能作任何评论。
记者: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让香港特区政府有法可依,未来可以对这些不符合规定的议员丧失资格,我想问未来这个相关的决定对立法会的顺畅工作,以至立法会议员资格的规范,和香港「一国两制」的行稳致远的积极作用是甚么?
行政长官:感谢你的提问。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是一个很重要的决定,因为有一段时间,我们都说必须要完全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制度;而「一国两制」制度的贯彻当然要看《基本法》。《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很重要,是有关一些指定公职人员的宣誓,这宣誓不是只讲一遍的宣誓,这宣誓表示了该人须要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非常明确地作出规定,有了这么清楚的规定,透过我们往后在香港本地立法,这完善、健全制度就建立起来了。
过去有几件事情,都是要不断去完善一个健全的制度以落实「一国两制」,我觉得这次人大的决定也是跟以往的工作一脉相承。有了规矩、有了我们本地的法例,往后进入这么重要的立法机关的每一位议员就要担负起他是一个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议员,那才能满足一个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政治体制。我觉得今天的决定虽然写得很简单,但是意义非常重大。谢谢。
记者:先想问一问以往DQ一些议员会有一些法律程序,当中能有抗辩,甚至如果不服法庭裁决都可以上诉,都是由一个司法独立的法官去决定,但现在是一个没有经过香港法院的法律程序直接宣布DQ,即是现时那四位被DQ的议员连抗辩机会都没有,这算不算符合香港的法治,或者是刚才特首你所说的依法行事的原则?香港的程序公义还是否存在?这是第一部分的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想问刚才你也说到一些「拉布」──不只是「拉布」,可能在会上他们都会叫一些口号或经过数次开会也未能选出主席等──刚才特首你也说过,无差别否决政府的一些建议或迫使政府接受他们的要求,都是一些不拥护《基本法》的行为,那么将来那条界线如何划?究竟议员在程度上做了多大的行为,他们就会属于不拥护《基本法》?现时泛民说会总辞的话,其实是否一个政府欣喜看到的局面?多谢。
行政长官:首先,你留意到我刚才在开场发言里有一段说话,指我要首先说一些话。我首先要说的是重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这个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可以做一系列的工作,包括有权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实施;以及有权对于《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宪制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我们今日正正就是在《基本法》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一个宪制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依法帮我们处理,而它的法律决定多年来已经在法庭认定对于特区来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有坚实的基础,是立足明确,亦是不容挑战的。归根到底,今次是一个很特殊的情况,没有人说过以后每一次、每一位议员的资格都要请人大常委、用我刚才所说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来做。今次是一个很特殊的情况,这个特殊情况就是本来立法会每四年一届都是选举产生的,今年因为疫情关系,特区政府只有法定能力把它押后一年,但我没有法定能力去处理这个真空期,所以当时亦是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八月十一日的决定,现在第六届的立法会可以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这是一个很特殊的情况,所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以它的权力一并处理这个情况。往后,我刚才说过的那几条本地法律都有一个程序──一是原讼庭要申请;一是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通过谴责;一是选举主任裁定之后,在选举后可以进行选举呈请,都是有依法程序来做的。
第二方面,这个问题可能是由律政司司长回答比较好。每一次我们说有没有人违法,都是要看法律和证据,刚才郑司长亦说过。究竟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做了一些行为,在怎样的情况下会违法,都是一个证据的问题。我可以清楚地在此说──因为刚才也有人提到「拉布」,你亦提到「拉布」──纯粹是以「拉布」将审议时间延长,因为他对于某一个政府政策不满,不应该就视为会推翻政权或者是不拥护,因为这种都是议会时有用的方法;但这都是程度的问题,如果你说「拉布」至一年半载一件事也未能做到的话,这肯定是影响行政机关,亦影响我们如何可以满足到《基本法》下大家都拥护并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三,我对于有部分议员因为这四位议员被取消资格而作出某一些决定,我没有甚么特别的看法,这是他们的决定,亦相等于当日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了「八一一」的决定,大家都知道有三位议员亦是自己选择了在九月三十日后不再延任。每一位议员都是自己可以决定;不过,当然在决定的过程中,我希望他们都会考虑对整体的利益或者对于社会会带来一个怎样的效果。
记者:特首,你好,想问两条问题。第一,人大决定也有提到这次是由你主动去提出这个请求,可否告诉大家你是何时向国务院提出这个要求?是否上星期访京时就决定要DQ这四位议员?因为回看七月时你都曾经说过,即使选举主任DQ了这四位议员的参选资格,但都不代表政府可以随意不让他继续当议员,这次特别由你主动出手,是否跟当初的说法自相矛盾?理据在哪?第二,想问四位泛民议员这次被DQ,是否代表他们都会终身被剥夺参选权利?还有,如果十九位泛民议员总辞的话,又会否影响他们日后的参选权?谢谢。
行政长官:第一,没错,正如你留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所说,今次有这个议案的审议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请求而提出的。为甚么要提出这个请求呢?因为,第一,我已说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要为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包括在这个特别行政区内的立法机关。所以当行政长官见到经延续一年、可继续履职的第六届立法会内,有四位议员早前经过选举主任依法认定他们是「不拥护、不效忠」──我简短地说,否则就会很长,所有都要重复一次──他们被认定「不拥护、不效忠」,但又坐回在立法会内,好像不合逻辑,亦有些自相矛盾,不符合政治伦理。政治伦理就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要求宣誓就职的立法会议员均要拥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面对一个这样的问题,我有责任经过分析后,看看本地法例有没有条件和能力可以自行处理这样的问题。结论是没有,事实上是没有一条法例可以让我们自己自行处理,究竟这四位议员是仍然有资格抑或是没有资格;再考虑到整个延任立法会会期的权力也是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我们的结论是我们没办法自行处理。没办法自行处理而不处理是一个颇不负责任的态度,因为是见到有问题,而这个问题是明显冲着当年对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它很清楚地告诉社会,如果就任之后做了一些违反誓言的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现时没有,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仍然是当一位立法会议员。考虑了这些,我作为行政长官,我有这个承担,我就要提出:我现时面对这个困难,有一个宪制问题,请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如果认为适当,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我刚才所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的权力,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希望这能清晰说明,亦跟我早前所说是没甚么矛盾,因为我说不能随意,真的不能随意,当我没有法律基础时,我就不能随意,所以一定要交给一个有权力可以从宪制层面解决这个问题的机关来处理。
你特别问到时间性和访京的关系,是没有关系的。在访问北京期间,全部都是处理香港经济的问题和争取中央支持香港特区进一步融入国家发展、大湾区等。亦不是近日这么短的时间,有人说是因为近日我们见到「拉布」太离谱,这并不是事实,因为如此重要的事,行政长官要提请、要交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为此特别开会处理,大家都可以想像这不是三朝两日可以做到的过程。你可以说是由八月十一日,我们开始思考这个问题,特别到了九月尾,那二十多位议员自行决定哪些留、哪些走,我们就发觉这个问题更为突显,所以要作出呈请,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是否终身被剥夺参选权利的问题,现时每个议员或每个人去参选,就要看看当时参选的条件如何,现时我们没有法例──除了国安法──没有一条法例可以令人终身不能再参加选举。如果你记得,《立法会条例》在几年前修订过一次,就是说如果自行辞职后想再参加补选,在六个月内不可行,同一届内、六个月内,辞了职的议员不能再参加选举;除此之外,我不记得我们有其他的规限。这个问题要看看日后有没有法律修订,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到下一次立法会选举,他再成为一位被提名的候选人,就由当时的选举主任按着法律证据来决定。唯一一个有这种效果的是国安法──国安法第三十五条──不过是要convicted,即是被判罪,被检控并经法庭判定违反国家安全的罪行时,就会丧失这些资格,情况就是这样。
记者:林太,你好。想问刚才你列举一些法例,因为行家问你「一经依法认定的法例」是哪些法例,所以你列举了一些。如果现存已经有这麽多法例可以去DQ议员,为甚麽你不是用现存的法例呢?例如你刚才说第七十九条其中一条,立法会主席可以在三分二议员通过下就可以DQ,为甚麽不用?是否因爲你们觉得用以往的方法可能会输,或者要很长时间,所以就考虑到要求人大作出决定这个方式处理?是否想这样方便政府将来推动一些很有争议性的法例,例如大湾区投票和「明日大屿」?还有之前你説自己的讲法没甚麽矛盾,但回看你在七月三十一日説得很清楚觉得全部议员也可以延任,为甚麽如果你觉得这麽大问题的时候,你在公开场合从来没説过你刚才説的问题,而是私下用另一种方式要中央DQ这些议员?为甚麽有这麽大的出入呢?
行政长官:几个问题。第一,我刚才说了,今次事件是有特殊性。今次事件不是普通在立法会会期内有些立法会议员被视为「不拥护、不效忠」,然后有其他立法会议员要提出谴责的动议,然后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七款来处理。今次权力的来源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月十一日的决定,所以它有这个特殊性。
第二,今次决定的第一段其实是订规矩。你说就算如果立法会部分议员尝试用《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七款,究竟甚麽叫做「违反誓言」,以及违反誓言的后果是甚么,是没有如现在这个人大决定第一段订规矩订得清楚,所以今次人大做这个决定不单止处理一次特殊事件、几位议员,而是订了一个规矩,这样的好处是大家以后有规矩可跟从。我们在跟进《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需要的本地立法工作──即我刚才所説的理顺、完善工作──亦有法可依。这就是人大订了的规矩,已就任的人如果做了违反誓言的行为,须要承担法律责任,就是等于即时丧失其资格。老实说,可以订得更加严厉,例如订下刑事的责任;但是没有,今次只是法律责任,就是即时丧失这些资格。并不存在说我们怕输所以要去提请人大,人大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这个最高权力机关内的常设机构,处理全国的宪制事务,它不会为了你香港「怕输」、「怕赢」而做一个这样的决定,希望大家都理解这个层次不是在说这些事情,而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月十一日做了一个决定,二○一六年十一月作出了《解释》,而这两个都成为今次再做这个决定的基础。如果你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决定的前文,是很清楚将这些「八一一」、二○一六年十一月的《解释》写出来让大家知道,它是有关连的,所以才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
每届政府或每一年的立法会会期,我们都无法避免有争议性的项目,有些争议性的项目也不是单纯是政治立场;我也不希望议员用自己的政治立场来评价政府的政策,即政治立场是反政府就甚麽也反对,亦等于一些我们认为支持政府的议员也不会甚麽政府政策也支持,这个你们每日都见到,所以这也不是我们的考虑。我们最重要的考虑是法律的基础,我们做事是清清楚楚、有法可依。既然有四位议员已经被依法认定、裁定了他们没有参选的资格,那么逻辑上也很难説得通,法理上亦会有争议:为甚麽一个没有参选资格的人可以有资格继续担任立法会议员呢?面对这个问题,我须要作出提请,让人大常委会解决。整件事就是如此。
记者:但你之前公开的说法……
行政长官:我可以回答你,我同事帮我抄下了我当日所説的──这是我同事写给我,不是我自己找来的──正如我本人在七月三十一日回应记者提问时所説,我们当时仍未研判个别议员是否仍有资格以第六届立法会议员身分返回立法会这个问题。还有大家也明白,就算在当时,我们处理的问题是究竟如何处理「真空期」,无论我本人或者人大,当时聚焦是「真空期」的问题。我刚才开场发言也説,人大「八一一」没有处理过去留的问题,其写法也是「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并没有「议员」二字;但去到这一步我们又要看,除了立法会履行职责,还有立法会议员延任资格的问题,所以今日处理立法会议员延任资格的问题。
记者:林太,想问民主派说要集体总辞,你自己之前有否研判过你提请人大这个做法会引起这个后果?如果有的话,你怎样研判之后一个议会完全没有民主派的声音,只有建制派的话,其实认受性或者会否沦为橡皮图章?另外,想问如是这样的话,未来一年,即是说境外投票、「明日大屿」等本身具争议的一些项目,可能即将会很快获得通过,特区政府对于这个情况会否──即是觉得「好不好意思」令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能这么快获得通过?
行政长官:这并不存在甚么「好不好意思」,我们每一个提交给立法会的建议,无论是法律的修订或者拨款申请都是经过深思熟虑,都是为了香港的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来着力。我们既然提出来,我当然希望议会通过;议会能够尽快通过,我们会更兴奋,因为会使我们推展的工作高效率。我们作为行政机关,我们每日做事就是希望议会支持和通过,所以又怎会出现你刚才所说的那种情况?
你第一部分的问题不应该问我,你应该问每一位说要集体请辞的立法会议员,他们是否愿意立法会没有他们的声音?如果他认为他是一个把关人、是一个监察我们的角色,为何他愿意在这个时候放弃这个关键的角色?这个问题我没有办法代他们答。我唯一可以回应的,是我不相信这十多位集体请辞的议员真的离开议会后,香港特区面对的是一个橡皮图章的立法会,是不可能的。过去这一段日子你也看到,我们的政策建议、拨款申请都不是一面倒得到立法会建制派的支持,所以我们仍然要很努力地解说我们的政策,去争取每一位议员的支持。当然在任何的民主社会有多元的声音是重要的,就此我希望你稍后可以问一问各位泛民议员,他们是否没有考虑你刚才提出的因素而作出他们的决定。
记者:你好,林太。你刚提到其实要提请人大决定的时候,并不涉及议会的「拉布」问题,亦不涉及议案怕赢怕输的问题,那为甚么在真的提请押后选举的时候,不一并要求请国务院提请人大就议员留任的情况作一个决定?即是当时问「真空期」,但逻辑上其实是显而易见──就是会有一些被DQ的人士留下来──为甚么当时没有一并提请,那便不会有现在这些猜测,你们是否同意这个说法?另外,就是当有四名议员被DQ,另外民主派都说会总辞,大量议席出缺的情况下,特区政府会否考虑有一个补选?同时,既然现时议会上少了一些反对派的票数,会否除了本身提出一些现有计划外,特区政府有没有其他新的立法建议、拨款项目或者计划会在未来一年把握时间推出?多谢。
行政长官:第一个问题是一个时间性的问题。正如我所说,当日我们提请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应要求处理的是一个空缺的问题──即是说当特区政府押后了选举,但又没有能力可以延展一届立法会,因为《基本法》指明每届立法会是四年──当时是处理这个问题,没有处理到议员资格的问题。到现在或早前一个阶段,我们又要展开处理一个问题。有时往往不是所有事都可以一步到位,我们都要按部就班,先处理一个继续履行职责的问题,然后我们看到又有一些问题,我们便处理那些问题。
第二,亦可以说得很清楚,我们不会有计划进行补选。早前有两次都问过,有议员自己决定不延任、有些议员是因为法庭判他不妥为当选,都陆陆续续出现了不少空缺,我们的说法都是现在只剩下八、九个月,做一场选举是一件很大的工程,尤其是如果你说是涉及十多个议席,根本是一场大型的换届选举,再加上今日疫情都未稳定下来,所以不适合进行这样大型的政府工作。
第三,我们各个政策局就着当年它们要做的事宜都已经有所编排。要做的事情,我们过去亦不会特意收起来,因为要迎难而上,所以会继续推动有关的工作;而今年早前,大家都知道会有一些具争议性的拨款项目、争议性的工作,我们亦会继续推行。你说会否趁现时政治板块对我们有利而推出多一些,但也未必能及时推出,每一件工作都要筹备。你今日要我提交一个大型拨款项目,我也没有能力做好那些可行性研究后提上议会。你说做一些争议性的法例,如果今日并不是已做了很多准备工作,甚至律政司方面已草拟的话,亦不会赶得及于接下来这数月做,因为大家都知道,立法会延长了一年,如果未能做完的话,到暑假又会浪费精力,因为下一届要重头来过。所以基本上我看不到今次人大有这个决定、我们宣布这个决定,会令我们接下来这大半年及在立法会的工作有甚么大分别。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完
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53分
香港时间22时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