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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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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没有依时支付按期付款予一名因工受伤的雇员,被劳工处检控。该雇主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罚款合共五万四千元。
 
  一名铁匠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工作期间从高处堕下而引致身体多处受伤,其雇主没有按照《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正常发薪日或不迟于其后七天内支付按期付款予他。
 
  《雇员补偿条例》第10(10)条规定,在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主须向雇员支付按期付款,款额应为雇员遭遇意外时每月收入与暂时不能工作期间每月收入差额的五分四,按期付款应于雇员的正常发薪日期支付。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关款项,即属违例。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支付按期付款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2020年12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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