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三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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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完结及雇佣合约内指明的年终酬金支付日期后七天内支付工资及年终酬金予四名雇员,涉及款项合共约一百零九万九千元。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欠薪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判刑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工资及年终酬金予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0年12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42分
香港时间18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