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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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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委员会)于本年九月指明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申请人就审核中的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提交文件/资料的限期。据报,大部分该等申请尚未夹附全部所需文件/资料,因此有关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当中包括历史悠久的大型骨灰安置所)有可能因未能在此限期前提交所需文件/资料而须结业,届时大量骨灰将需要被移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发牌委员会共接获多少宗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以及当中至今分别有多少宗(i)获批准、(ii)遭拒绝、(iii)被撤回及(iv)审核中;

(二)有否估计,有多少间已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的私营骨灰安置所最终须结业,以及该等处所内分别有多少个(i)未售出、(ii)已售出但尚未存放骨灰及(iii)已存放骨灰的龛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第(二)项所述的私营骨灰安置所一旦结业,政府如何(i)确保其内存放的骨灰获妥善安置,以保障龛位购买人的消费者权益,以及(ii)向该等购买人提供支援,以确保他们不会求助无门;及

(四)有否制订应变计划,处理第(二)项所述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结业后出现大量骨灰需另觅地方暂时存放的情况;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第630章)(《条例》)经过社会广泛讨论在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生效。规管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私营骨灰安置所符合各项法例和政府规定、加强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促使私营骨灰安置所采取可持续发展的营办模式。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委员会)于二○一七年九月成立后,一直致力落实有关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的工作。各类指明文书(即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涉及多个范畴(包括规划、土地、楼宇安全、消防安全、机电安全、处所使用权、环境保护、建议图则、管理方案等)。每项指明文书申请的进度须视乎个案的实际情况,尤其是私营骨灰安置所本身是否已符合《条例》的规定和发牌委员会的指明要求,以及申请人是否已提交所须文件证明已符合该些规定和要求。

  就问题的各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在《条例》生效后,发牌委员会共收到162项暂免法律责任书的申请,有关的私营骨灰安置所亦同时申请其他指明文书。截至今年十一月三十日,发牌委员会已原则上同意九项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其中一项亦同时获批出原则上同意豁免书申请)。发牌委员会亦批出了六个牌照及两项原则上同意牌照申请,以及拒绝了29项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上述批准/原则上同意涉及17间骨灰安置所(当中牵涉已出售龛位数目超过17万个,粗略占全港已出售私营龛位总数超过三成)。另外,15项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由申请人撤回。扣除上述个案,发牌委员会正在审核共101项的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

(二)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涉及骨灰安置所获合资格专业人士证明楼宇安全、消防安全和机电安全等的要求。发牌委员会已把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定为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提交文件/资料的限期并通知有关申请人,藉以催促申请人尽快提交文件/资料,进一步加快处理申请。

  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提交文件/资料的限期仍未届满,私营骨灰安置所事务办事处(骨灰所办)和有关部门亦正进行审核工作。在审核工作完成后,发牌委员会会尽快就申请作出定夺。现时预测该等申请的结果,实属言之尚早。

(三)及(四)《条例》对私营骨灰安置所处置骨灰的安排有详细规定。无论私营骨灰安置所因何种原因而结业,营办人必须按《条例》的规定合法处置骨灰。就结束营运的私营骨灰安置所,骨灰所办会向营办人解释《条例》内就骨灰处置的规定,并监察营办人的骨灰处置工作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以期将骨灰妥善交还给合资格领回骨灰的人士。就其他处理先人骨灰方式的资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亦有向营办人提供有关单张以派发予取回骨灰的人士。

  政府亦已透过宣传及教育提醒市民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在向私营骨灰安置所购买龛位时,市民要了解各样的细节,例如龛位使用的权责、私营骨灰安置所如结业及清盘将如何处置骨灰,以及受影响消费者的权益(例如退款或赔偿)等。

  除了私营龛位之外,市民亦可考虑将先人骨灰安放在食环署辖下的公营龛位内或由食环署为市民所提供的骨灰处理服务(包括在公众龛位加放骨灰,以及在纪念花园或海上撒放骨灰等)。与此同时,政府亦会继续增加骨灰暂存设施服务,这些设施可让市民短暂存放先人骨灰。食环署近日亦公布全年接受屯门曾咀灵灰安置所的公众骨灰龛位申请。市民可在「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专题网站(www.rpc.gov.hk)及食环署网站,查阅以其他方式处理先人骨灰的资讯。
 
2020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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