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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监管制度由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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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宪报刊登与保险集团监管框架由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相关的附属法例。
 
  《2020年保险业(修订)(第2号)条例》在二○二○年七月制定,目的是引入集团监管框架,让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对保险集团在香港成立的控权公司行使直接规管权力。为实施集团监管框架,政府已在宪报刊登以下四项附属法例:
 
(a)《〈2020年保险业(修订)(第2号)条例〉(生效日期)公告》;
(b)《保险业(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指定费及年费)规例》;
(c)《2020年保险业(订明费用)(修订)规例》;及
(d)《保险业(集团资本)规则》。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目前,保监局担任三个国际保险集团的集团监管者。香港获选为有关国际保险集团的集团监管司法管辖区,足以说明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保险枢纽所具备的优势。」
 
  发言人续说:「实施集团监管框架会使香港的保险规管制度与国际标准和惯例更趋一致。这充分体现政府致力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促使香港成为大型保险集团于亚太地区的理想基地。」
 
  《〈2020年保险业(修订)(第2号)条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为集团监管框架的生效日期。《保险业(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指定费及年费)规例》及《2020年保险业(订明费用)(修订)规例》规定收取各项费用以让保监局收回进行集团监管的成本。《保险业(集团资本)规则》订明集团资本充足程度要求,以及须就集团资本充足程度向保监局提交监管呈报和公开披露的要求。
 
  四项附属法例将于二○二一年一月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2020年12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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