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购买境外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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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张国钧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回覆:
问题:
据报,近年港人在境外(例如在英国、澳洲、加拿大及泰国等国家)置业的风气盛行。地产代理监管局去年接获66宗有关境外物业销售的投诉,较前年的六宗大幅上升10倍。就保障购买境外物业的港人,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当局接获多少宗关于境外未建成物业(俗称「楼花」)以烂尾收场的投诉,以及所涉损失总额,并按物业所在的国家/地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会否再次考虑制定法例,规管在港销售境外物业的手法(包括广告内容),以及禁止不属持牌地产代理或持牌营业员的人士从事境外物业的地产代理工作;
(三)鉴于有关购买境外物业的投诉近年有上升趋势,当局会否考虑与港人热门置业的国家/地区的有关监管当局建立沟通及合作机制,以保障购买当地物业的港人的权益;及
(四)当局会否加强宣传工作,提醒市民关于购买境外物业时须注意的事项和应避免的常见陷阱,以免受骗?
答覆:
主席:
就张国钧议员的提问,在谘询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保安局,以及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政府部门/机构接获涉及境外物业的投诉没有该物业是否未能如期完成(俗称「烂尾」)的分类。就涉及未建成境外物业的投诉,过去五年,各部门/机构按年接获的宗数见附件。由于投诉人可向不同部门/机构作出投诉,而不同部门/机构亦可就个别案件向另一部门/机构作出转介,因此不同部门/机构接获的投诉或案件可能涉及相同的个案。
(二)就从事涉及境外物业的地产代理工作方面,根据《地产代理(豁免领牌)令》(第511B章),若任何人纯粹处理香港以外地方的物业,并在其所有文件(包括单张、小册子等)及任何广告中,清楚述明其本人并无处理香港物业的牌照,可获豁免领取地产代理牌照。然而,若有关公司或人士同时从事香港境内及境外物业的代理工作,则必须持有由监管局发出的有效牌照,并受到监管局监管。倘若持牌地产代理/营业员在销售物业时涉嫌没有遵照及遵从监管局发出的《操守守则》和执业通告,不论其代理销售的物业是否香港物业,监管局都会跟进调查。
监管局已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向地产代理持牌人发出执业通告,就有关处理境外未建成物业销售时的妥善执业方式及措施提供指引,当中包括尽职审查及提供重要销售文件的规定。该指引已于二○一八年四月一日生效。持牌人如违反指引,可能会被监管局作纪律处分。
无论在市场营运或规管操守方面,境外物业的销售都可能与香港的情况有颇大分别,并牵涉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规和税制,以及多个不同持份者(例如境外物业发展商、当地中介机构及代理)。再者,境外物业的卖家可以轻易透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推广活动,规管十分困难。监管局一直透过不同渠道教育消费者,未来将会继续加强公众教育,提醒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境外物业前应小心注意的事项,是更有效的做法。
有关规管在港销售境外物业的手法(包括广告内容)方面,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关于广告标准的业务守则,所有电视及电台广告必须合法、健康、诚实及真确。就香港境外物业广告,除非有关广告商是《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下的持牌地产代理,业务守则规定广播持牌人须向广告商取得相关的确认资料,方可播映有关广告。业务守则亦规定香港境外物业广告须附有劝谕讯息,提醒观众及听众在作出购买决定前应取得与物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及仔细考量,以及在有疑问时寻求专业意见。
(三)及(四)监管局不时透过于报章或其他媒体撰文、出版教育小册子、举行大型公开讲座等,提醒投资者和公众购买香港境外物业(特别是未建成物业)时应注意的风险和当中须留意的事项。同时,监管局亦在其消费者教育网站设立境外置业专区,并在二○二○年年初推出了全新教育小册子《境外置业要究SMART》,提醒消费者购买境外物业时要注意的风险。就此,监管局亦推行网上宣传计划,以吸引更多消费者浏览消费者教育网站及阅读该小册子。
监管局除就购买境外物业举办两次大型公开讲座外,也于二○二○年及二○二一年举办两次网上讲座,而讲座重温影片的观看人数超过八万人。而在答覆第(二)部分提及向地产代理持牌人发出的执业通告,除了对持牌地产代理有约束力外,亦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参考,以衡量个别人士(包括获豁免领牌的人士)的销售安排是否适当。
此外,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不时在其出版的刊物刊登文章,例如在《选择》月刊辑录涉及购买境外物业的个案投诉实录,以提醒市民须注意在境外置业的风险。
另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二○一六年更新了关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常见问题」,就涉及房地产权益的集体投资计划提供指引。此外,证监会及其辖下的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投委会)不时透过不同渠道发放有关投资海外物业的教育资讯,例如投委会的教育网站「钱家有道」、社交网站、报章及讲座,提醒公众投资海外物业所涉及的风险。证监会及投委会会继续加强这方面的投资者教育。
除以上所述外,特区政府五个驻内地办事处(驻内地办)(即驻北京办事处、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其中一项主要职能,是为在内地遇事的香港居民提供支援。如求助的香港居民希望就内地房地产事宜向内地政府机关作出投诉或申诉,驻内地办会应要求将其个案转介予内地机关。此外,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已委托服务机构向有需要的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谘询服务」,透过热线电话或安排当值内地律师与求助人见面,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
为加强公众对在内地置业的相关事宜的了解,特区政府驻内地办已编制《港人内地生活小百科》小册子,介绍有关在内地生活,包括房地产方面的实用资讯,如签订买卖合同须注意的事项等。监管局有关购买境外物业的实用资讯的网页连结亦已新增至各驻内地办网页,以方便港人查阅。此外,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亦已于二○二一年二月在消委会出版的《选择》月刊中刊登稿件,提醒市民在内地置业需要注要的事项,而有关稿件的网页连结亦已新增至各驻内地办的网页内。
完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