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一题:迷你仓及旧式工业大厦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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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二○一六年发生导致两名消防员丧生的九龙湾迷你仓大火后,政府立法提升迷你仓及其所在旧式工业大厦(工厦)消防安全,并加强执法。据报,现时仍有很多迷你仓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全港有多少个迷你仓及所涉经营者的数目;该等迷你仓按所在工厦(i)位于的区议会分区和(ii)落成的年份划分的数目;
(二)过去五年,每年消防处(i)巡查迷你仓的次数及(ii)就迷你仓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通知书」)的数目,以及后者按所涉违例事项划分的数字(以表列出);有多少个已获发「通知书」的迷你仓位于地契准许用途不包括作仓库的用地上;
(三)过去五年,每年(i)迷你仓的经营者因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例而被检控及定罪的宗数分别为何,以及被定罪者被判处的惩罚为何,及(ii)地政总署发现迷你仓违反地契的准许用途的个案宗数和跟进行动的详情,包括在土地注册处注册警告信(俗称「钉契」)的个案宗数;
(四)自《消防安全(工业建筑物)条例》(第636章)于去年六月十九日实施以来,就提升旧式工厦消防安全的最新进展,以及已按该条例提升消防安全的工厦数目;及
(五)政府会否引入发牌制度,以加强规管迷你仓的经营;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自二○一六年六月起,消防处、屋宇署、地政总署等相关部门一直按照现行法例,对全港迷你仓内发现的违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要求有关迷你仓营运者和业主尽快消除安全隐患,以改善迷你仓的安全水平。
经谘询相关部门,我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巡查所知,现时本地有690间迷你仓,由约130家公司经营。
有关现时迷你仓所在地区(按区议会分区)的分布如下:
区议会分区 | 迷你仓数目 |
中西区 | 38 |
东区 | 144 |
南区 | 38 |
九龙城 | 35 |
观塘 | 76 |
深水埗 | 33 |
黄大仙 | 39 |
油尖旺 | 20 |
葵青 | 69 |
北区 | 11 |
沙田 | 57 |
大埔 | 14 |
荃湾 | 56 |
屯门 | 49 |
元朗 | 11 |
湾仔、离岛、西贡 | 0 |
迷你仓总数 | 690 |
上述迷你仓所在工业大厦(工厦)的落成年份(按落成年份划分)的资料如下:
迷你仓所在工厦的落成年份(注一) | 涉及工厦的数目(注二) |
一九七三年前建成 | 96 |
一九七四年至一九八七年建成 | 123 |
一九八七年后建成 | 30 |
工厦总数 | 249 |
(二)自二○一六年六月至二○二一年四月底,消防处已巡查共1 166间迷你仓(当中部分迷你仓已结业)。消防处根据《消防条例》(第95章)向927间迷你仓的营运者共发出3 154张「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通知书」)。消防处就迷你仓的按年巡查次数、发出「通知书」的数目及火警危险分类如下:
二○一六 | 二○一七(注三) | 二○一八 | 二○一九 | 二○二○ | 二○二一(注四) | |
巡查迷你仓次数 | 1 654 | 6 910 | 2 729 | 2 730 | 1 505 | 544 |
发出「通知书」的数目 | 994 | 1 845 | 135 | 103 | 51 | 26 |
「通知书」涵盖的迷你仓火警危险种类(注五) | 二○一六 | 二○一七(注三) | 二○一八 | 二○一九 | 二○二○ | 二○二一(注四) |
(i)迷你仓贮存间隔的排列布局存在安全隐患 | 271 | 524 | 38 | 25 | 20 | 5 |
(ii)窗口遭阻塞/数量不足 | 269 | 524 | 39 | 25 | 12 | 4 |
(iii)消防喉辘系统覆盖不足 | 94 | 117 | 5 | 9 | 3 | 3 |
(iv)出口和方向指示牌数量不足 | 247 | 451 | 27 | 25 | 11 | 7 |
(v)单位逃生门上锁或装有不合规格的门锁 | 113 | 229 | 26 | 19 | 5 | 7 |
每年总数 | 994 | 1 845 | 135 | 103 | 51 | 26 |
另外,过去五年共186间曾获发「通知书」的迷你仓的经营地点涉嫌违反相关地契条款,当中90间已结业。
(三)消防处、屋宇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一直按照现行法例,对全港迷你仓内发现的违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例如消防处会向迷你仓发出「通知书」,要求营运者于指定限期内消除有关火警危险;而屋宇署则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向迷你仓发出法定命令要求业主于指定限期内遵从有关命令。就此,消防处和屋宇署会检视每宗个案的情况和进度,考虑延长遵从消防处发出的「通知书」及/或屋宇署所发出的法定命令的限期,以便迷你仓营运者及业主能完成相关纠正工程。而消防处和屋宇署亦会考虑对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通知书」及/或法定命令的迷你仓营运者及业主提出检控。
消防处在过去五年已向247间未有遵从「通知书」的迷你仓营运者提出检控,当中有37宗个案已定罪,共罚款$572,600。在屋宇署方面,该署已就17间未有遵从法定命令的迷你仓向有关业主提出检控,当中有九宗个案已定罪,共罚款$199,995。过去五年相关的检控宗数、定罪宗数及罚款总额表列如下:
不遵从消防处发出的「通知书」的相关检控、定罪及罚款数字
二○一七(注七) | 二○一八 | 二○一九 | 二○二○ | 二○二一(注八) | |
检控宗数 | 3 | 69 | 96 | 69 | 10 |
定罪宗数(注六) | 2 | 16 | 4 | 11 | 4 |
罚款总额(注六) | $40,000 | $239,000 | $95,000 | $164,400 | $34,200 |
不遵从屋宇署发出的法定命令的相关检控、定罪及罚款数字
二○一七(注十) | 二○一八 | 二○一九 | 二○二○ | 二○二一(注十一) | |
检控宗数 | 0 | 0 | 1 | 10 | 6 |
定罪宗数(注九) | 0 | 0 | 0 | 4 | 5 |
罚款总额(注九) | 0 | 0 | 0 | $127,170 | $72,825 |
在迷你仓违反地契的准许用途方面,自地政总署由二○一六年七月开始备存有关数字至二○二一年三月中,有238宗位于工厦内的迷你仓涉及违反地契用途的个案,该署已向有关业权人发出警告信要求纠正违契用途,当中35宗已完成纠正;202宗个案的业权人未有于限期内纠正违契事项,地政总署已将警告信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并保留权利采取进一步行动;余下一宗个案在跟进中。
(四)《消防安全(工业建筑物)条例》(第636章)(《条例》)于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正式刊宪生效。《条例》旨在提升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图则予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工业建筑物的消防安全,以期为市民提供更佳的保障。就工业建筑物的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而言,《条例》的执行当局为消防处处长;而就工业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及建造而言,《条例》的执行当局为屋宇署署长。消防处及屋宇署会分别就所规管的楼宇消防安全措施,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须进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根据纪录,大约有1 100多幢目标工厦受《条例》规管。消防处及屋宇署会分两阶段执行该《条例》。在首阶段,先会处理约400多幢于一九七三年三月或之前落成的目标工厦。下一阶段会处理余下约700多幢的目标工厦。
消防处及屋宇署于二○二○年第四季展开相关的执法工作,截至二○二一年四月底,已巡查18幢目标工厦,并已向三幢目标工厦的业主及占用人发出「指示」,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期限完成有关改善工程。
(五)大部份迷你仓是位处工厦内。工厦须遵守大厦建成时适用的消防及楼宇安全规定。迷你仓的营运,亦不能违反地契规定,如果迷你仓设于商业或综合用途楼宇内,亦有相应的法例监管消防及楼宇安全。在消防安全方面,消防处会根据《消防条例》(第95章)就迷你仓内的火警危险,向营运者发出「通知书」,要求进行改善工程以消除火警危险。在消防安全建造方面,屋宇署则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就迷你仓内的逃生途径、耐火结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等方面的违规情况向业主发出法定命令,要求进行纠正工程,否则执法当局可根据相关法例提出检控或采取其他执法行动。
在上述一直按照现行法例采取执法行动的基础上,有不少业界人士已掌握相关规定的要求。截至二○二一年四月底,在现时营运中的迷你仓中,有216间已完全遵办消防处发出的所有「通知书」,139间已完全遵办屋宇署发出的所有法定命令,当中有99间同时遵办两个部门的要求;在近年新开业的迷你仓中,有104间完全符合消防处的要求,99间完全符合屋宇署的要求,当中68间同时符合两个部门的要求。总括而言,现时本地690间迷你仓当中,有167间同时遵办两个部门的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会继续按照现行法例,跟进有关迷你仓余下待遵办的要求,并对迷你仓内发现的违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
注一:在一九七三年前,消防处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守则》)并没有要求所有工厦装设花洒系统。消防处在一九七三年发出通函,要求所有樓高多于两层的工厦的营业范围内须设有花洒装置,但不包括公用走廊及楼梯。《守则》在一九八七年经修订,要求所有的工厦如总楼面面积超过230平方米,便须安装花洒装置并覆盖至建筑物的楼梯、公用走廊及厕所,这个要求水平已很接近现行的《守则》,因此,我们把迷你仓所在工厦的落成年份按以上列表的三个类别划分。
注二:部分工厦内设有多于一间迷你仓。
注三:在二○一七年,消防处巡查迷你仓的次数及发现的火警危险数字相对较大。这是由于消防处在二○一六年下半年至二○一七年年底,对全港约800多间迷你仓进行巡查。
注四:有关数字截至四月三十日。
注五:每张「通知书」涵盖一种火警危险。因获延长遵从的期限而再发出的「通知书」数目不重覆计算在内。
注六:有关数字未必涉及该年提出检控的个案。
注七:有关巡查于二○一六年六月起开始,因此在二○一六年未有检控和定罪个案。
注八:有关数字截至四月三十日。
注九:有关数字未必涉及该年提出检控的个案。
注十:有关巡查于二○一六年六月起开始,因此在二○一六年未有检控和定罪个案。
注十一:有关数字截至四月三十日。
完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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