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声明──市民切勿参与或宣传未经批准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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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A条订明,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集结,最高可处监禁五年。宣传或公布未经批准集结,最高可处监禁12个月。此外,参与有关活动亦可能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即「限聚令」),最高可处监禁六个月。法庭在近月数宗未经批准集结案的裁决中,裁定涉案人罪成并判处不同的监禁刑期。
自《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社会暴力罪行锐减,但本土恐怖主义的风险仍在,市民不能掉以轻心。昨日,警方拘捕两名男子,并检获一批怀疑炸药的原料、枪械部件及仿制枪械。初步调查显示,被捕人有意图制作具杀伤力的武器作非法用途,对社会构成严重安全威胁。
就七月一日可能出现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警方会作出适当部署,果断执法。如有任何人尝试挑战法律,包括「限聚令」、《公安条例》、《刑事罪行条例》、《香港国安法》等,警方会依法严肃处理。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完
2021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