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题:无遗嘱者的遗产处置及殓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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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无遗嘱者(特别是无亲无故的独居长者)的遗产处置及殓葬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无遗嘱者遗产中无人申索的余额付入政府帐户的(i)个案宗数及所涉款项总额(并按死者性别和年龄列出分项数字),以及(ii)该等个案所涉最高及最低的金额;
(二)会否把第(一)项所述的款项注入新设的基金,以供用于为独居长者提供的服务;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五年,每年食物环境卫生署分别从(i)公立医院及(ii)警方接收的无人认领遗体数目,并按死者性别和年龄及殓葬方式(即土葬或火化)列出分项数字;
(四)过去五年,每年社会福利署接获的殓葬费津贴申请数目及所涉开支为何,并按死者性别和年龄列出分项数字;
(五)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各非政府机构为长者提供的殓葬支援服务的宗数为何;
(六)会否考虑修订有关法例,容许为死者提供殓葬支援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从死者银行户口提取款项以支付殡殓开支;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七)有何新措施(i)支援非政府机构为长者提供殓葬支援服务,以及(ii)协助长者为其后事作出安排?
答覆:
主席:
经谘询司法机构、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食物及卫生局,以及民政事务局后,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司法机构指出,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如遗产管理官(即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已决定以简易方式管理有关遗产或已获授予(主要来自无遗嘱而去世,而且没有任何已知的最近亲的人士的)遗产的管理,而其手上有该遗产的余额无人申索,则他须将该余额付入库务署,或付入库务署署长所指示的银行的政府帐户。就以简易方式管理的遗产,所有无人申索的余额会于收集后的五年之后转拨入政府一般收入内。就其他有超过500元的余额无人申索的遗产,而遗产管理官不知谁人有权申索,则遗产管理官须刊登广告,邀请有权申索的人士提出申索。在首次刊登该广告的日期起计五年届满时,遗产管理官如认为,在合理情况下,预期不会有人申索有关遗产,则他可将该遗产余额转拨入政府一般收入内。
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显示,于二○一六年至二○一九年期间每年平均接获的20 000多宗遗嘱认证案件之中,仅有数百宗涉及无人申索的余额。于过往五年,就刊登广告的相关日期起计至五年届满时尚未有人申索而转拨入政府一般收入的遗产余额,每年的总额开列如下:
二○一六至二○一七 | 二○一七至二○一八 | 二○一八至二○一九 | 二○一九至二○二○ | 二○二○至二○二一 |
2,400万元 | 6,300万元 | 4,200万元 | 800万元 | 1,100万元 |
(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政府一般收入会用于各项政策和服务,以配合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三)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接获医院或公众殓房的要求后,会按相关法定文件的指示,安排无人认领的遗体土葬或火化。食环署提供过去五年有关分类统计资料如下:
按年份及遗体来源划分:
年份 | 由医院转交 (a) |
由公众殓房转交 (b) |
总数 (a)+(b)=(c) |
---|---|---|---|
二○一六 | 308 | 147 | 455 |
二○一七 | 270 | 191 | 461 |
二○一八 | 218 | 204 | 422 |
二○一九 | 133 | 123 | 256 |
二○二○ | 220 | 269 | 489 |
合计 | 2 083 |
按年龄及性别划分:
土葬 | 土葬 | 火葬 | 火葬 | |
---|---|---|---|---|
年龄(岁) | 男 | 女 | 男 | 女 |
81或以上 | 234 | 41 | 123 | 43 |
71至80 | 272 | 27 | 141 | 28 |
61至70 | 289 | 30 | 94 | 28 |
51至60 | 140 | 27 | 62 | 13 |
41至50 | 37 | 14 | 14 | 3 |
31至40 | 17 | 3 | 4 | 4 |
21至30 | 7 | 3 | 6 | 4 |
11至20 | 5 | 4 | 4 | 4 |
0至10 | 25 | 15 | 59 | 36 |
年龄不详 | 40 | 8 | 49 | 8 |
无人认领的流产胎 | 0 | 118 | ||
总数 | 1 238 | 845 |
(四)在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下,负责为離世受助人办其殓葬事宜的家人、亲友、慈善团体或社会福利署(社署)资助的非政府机构可向社署申領殮葬费津贴,用以支付離世受助人的殮葬费用(例如办理死亡证及其他殡仪服务的开支)。现时殮葬费津贴的上限为15,970元。社署没有备存综援殮葬费津贴的申领人数和开支或就離世受助人的性别及年龄作出统计。
(五)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均表示没有备存非政府机构为长者提供殓葬支援服务的有关统计数字。
(六)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民政事务局局长在信纳提出「从死者银行户口支用款项的证明书」的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后,便可批准申请人从死者银行户口提取款项以支付其殡殓开支。有关法例没有限制有关申请人必须是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有关遗产的人士。民政事务总署在有关申请被接纳后,会指示银行直接付款予殡仪服务提供者。由于现有法例已提供弹性,因此无需要对有关法例作出修订。
(七)现时全港211间政府资助的长者中心为长者提供各种支援服务,包括举办生死教育活动和有关后事安排(如订立遗嘱、处理遗产、殓葬安排等)的讲座和座谈会、提供哀伤辅导予丧亲者、为殓葬支援提供意见或作出转介等。个别非政府机构也有协助长者计划殡葬事宜,包括殡葬事宜谘询、订立遗嘱、拍摄或安排后事备用相片,以至辅导丧亲者等。
完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