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十四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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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向一名雇员支付工资,涉及款额为五万五千七百七十五元。该公司亦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判令订明的期限后十四天内,支付款额约六万四千元及约二十二万二千元的裁断款项予两名雇员。上述罪行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雇员发放工资,以及按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1年7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30分
香港时间18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