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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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五名雇员,涉及款项约七万元。该名负责人为公司的前董事及现任公司秘书,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负责人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雇员发放工资。」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2分
香港时间18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