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九万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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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十三名雇员,涉及款项约一百一十三万八千元。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董事亦被定罪。该董事早前已承认大部分的控罪,被判罚款一万五千元及二百小时社会服务令。他今日承认余下的控罪,被判罚款三千元。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雇员发放工资。」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45分
香港时间15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