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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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判令日期后十四天内,支付约五万二千元的裁断款项予一名雇员。上述罪行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按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2分
香港时间16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