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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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没有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三万九千元工资予一名雇员。此外,上述公司亦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款项予有关雇员,涉及款额约十一万六千元。上述罪行是在该公司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董事被检控及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公司董事及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工资及按照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予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5分
香港时间17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