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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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分间单位租赁的《2021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条例)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条例的主要规定包括:
(一)分间单位租赁的规管周期,须由该分间单位的连续两项规管租赁所组成,每项规管租赁的租期为两年;
(二)分间单位首期租赁的租客,就该分间单位有权获授予有关规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赁,从而享有四年的租住权保障;
(三)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内,租金不得上调;
(四)规管周期中次期租赁的租金加幅,不得高于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就所有类别私人住宅物业编制和公布的全港性租金指数在相关期间的百分率变动,上限为百分之十;
(五)规管租赁的业主,向租客滥收杂费或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包括水、电)收费的付还,即属犯罪;及
(六)业主须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60日内,向估价署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未有遵从有关规定,即属犯罪。
估价署负责条例的执行工作,并成立新小组,以协助公众认识新条例的规管制度;处理查询;就租务事宜提供免费谘询和调解服务;在新法例实施后发布申报的「劏房」租金资料;以及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等。
政府已委托非政府机构设立六支区域服务队,协助估价署在地区层面宣传就实施分间单位租务管制的新法例,包括在服务地区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宣传活动,以帮助业主和租客认识根据条例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一般查询等。六支区域服务队的资料,详见附件。
如有查询,请联络估价署:
网页: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tenancy_matters.html
电邮:enquiries@rvd.gov.hk
热线电话:2150 8303
完
2022年1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0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