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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推出措施就利用保费融资投购人寿保单加强投保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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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以下新闻稿由保险业监管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四月一日)各发出通函(分别为保监局通函金管局通函)(只有英文),厘清有关利用保费融资投购人寿保单的监管标准和规定。保监局通函发给所有人寿保险公司和经营长期业务的持牌保险中介人,而金管局通函发给所有认可机构。

  措施包括推出《重要资料声明书──保费融资》(《声明书》)以提高风险披露水平,协助有意利用保费融资的潜在投保人作出知情决定。《声明书》列出了有关保费融资的考虑因素和涉及的风险。保险中介人在作出充分查询并知悉客户有意利用保费融资后,便应向客户充分解释《声明书》的内容。有关客户亦必须就每份运用保费融资的新投保申请填妥及签署《声明书》。

  保监局执行董事(长期业务)许美莹说:「投保人利用保费融资以管理财富和流动资金的做法越见普及,但相关风险不容忽视。继去年发布与金管局进行联合查察的主要结果后,我们再透过发放这份保监局通函,具体说明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经营涉及保费融资的业务时的期望,进一步保障潜在投保人。」

  金管局助理总裁(银行操守)区毓麟表示:「金管局与保监局一直紧密合作,为加强客户利用保费融资时的保障。金管局通函配合了保监局通函,就银行作为保险中介人及保费融资提供者进行保费融资活动提供指引,保障潜在投保人及银行客户。」

  两份通函亦涵盖其他范畴,包括负担能力评估、为可能过度杠杆借贷的客户施加额外措施、销售手法和培训等。两份通函上列出的所有监管标准和规定将于二○二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2022年4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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