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储值支付工具储值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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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邱达根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今年四月七日向合资格市民派发新一轮共5,000元电子消费券。有选择透过八达通领取消费券的市民指出,由于八达通卡设有3,000元储值额上限,他们需要分多次拍卡才能全数领取消费券,感到十分不便。关于储值支付工具储值额的限制,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根据法例,八达通卡为实体形式储值支付工具,而该种工具的最高储值额须不超过3,000元,政府会否考虑修订法例,以放宽该种工具的最高储值额,以便利市民使用该种储值支付工具,从而促进电子支付平台在本地的发展和应用,同时为香港与内地电子支付平台和系统相互接通作准备;及
(二)鉴于现时市民透过手机应用程式登记八达通卡时须提供个人资料,政府会否考虑与八达通卡有限公司商讨,分阶段放宽对八达通储值额的限制,即先容许以手机应用程式使用八达通的用户选择提高储值额至3,000元以上,再逐步容许使用实体八达通卡的用户提高储值额,让市民在使用八达通支付时更具弹性;若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有何措施减低因储值支付工具储值额设限对市民带来的影响?
答覆:
主席:
经谘询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邱达根议员的提问的各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包括八达通卡有限公司)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支付条例》)领取牌照,并须遵守所适用的监管要求。由于储值支付工具可能会带来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持牌人须遵守的监管要求包括《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及《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金管局发出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适用)》(《打击洗钱指引》)。
为减低金融服务(包括储值支付工具)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受规管的机构须要为其客户进行尽职审查,例如核实客户身分及背景等。考虑到八达通卡等储值支付工具的实际情况,《打击洗钱条例》订明,如果可储存于实体形式的储值支付工具的最高价值不多于3,000港元,有关客户尽职审查要求并不适用。加入有关特别安排的目的是在洗钱风险管控和用户便利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打击洗钱指引》亦已列明3,000港元储值限额只适用于未经核实客户(即未进行尽职审查的客户),经核实客户(即已识别及核实其身分的客户)并不适用。有关安排与国际做法一致,亦可确保香港可在履行有关打击洗钱的国际要求(例如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规定)的同时,能为金融机构提供弹性,满足不同客户需要。
就消费券计划而言,由于所发放的资金源自政府,明显不存在任何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金管局已经告知所有相关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消费券计划下所发放的资金无须计入上述3,000港元的一般储值限额。八达通卡有限公司没把八达通卡的储值限额上调至3,000元以上,并非受法例或监管要求所限。
(二)正如上文所述,根据《打击洗钱指引》,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已可向经核实客户提供最高储值额超过3,000港元的储值支付工具产品。因此,每家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可因应个别情况及商业、技术和其他运营方面的考虑决定相关储值支付工具产品的最高储值额。
我们知悉市民因消费券计划就八达通卡最高储值额表达的意见,并已向八达通卡有限公司反映相关意见,让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可因应商业、技术和其他运营方面的考虑并在符合法例的要求下持续改善服务。
完
2022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