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管租赁的业主须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租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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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业主涉嫌违反有关规定,估价署会按《条例》考虑采取法律行动。如业主没有合理辩解而拒绝遵从或忽略遵从规定,该业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元。
如怀疑有业主涉嫌违反规定,市民应尽快经电话热线(2150 8303)、电邮(enquiries@rvd.gov.hk)、传真(2116 4920)、邮寄或亲临估价署办事处(地址: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15楼)举报,估价署会按《条例》进行调查及跟进。
如就规管租赁事宜有疑问,可致电上述电话热线或浏览估价署网页(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tenancy_matters.html)内的相关资料。
完
2022年6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