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一题:规管境外物业在港销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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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据报,随着近年境外物业在港销售的活动日渐增多,港人买家在过程中怀疑被误导以致出现纠纷的个案数目一直增加,甚至出现怀疑骗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据悉,近年有港人买家在上述的销售活动中怀疑被误导以致出现纠纷(包括内地中山、珠海横琴保税区、英国、日本,以及东南亚地区的物业),部分个案更怀疑涉及香港的地产代理,地产代理监管局,以及香港海关和香港警务处等政府部门有否就该等个案作出具体调查及执法,以及有关的进展为何;
(二)会否考虑立法规定境外物业在港销售的活动(包括投放广告、举办展销活动、代表买家与境外卖家接洽,以及组织参观活动)必须透过香港持牌地产代理进行;如会,有关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对于在上述的销售活动中出现较多问题的境外物业,政府会否与有关地区的当局加强合作,例如加强信息交流及规管方面的合作;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地产代理(豁免领牌)令》(第511B章),若任何人纯粹处理香港以外地方的物业,并在其所有文件(包括单张、小册子等)及任何广告中,清楚述明其本人并无处理香港物业的牌照,可获豁免领取地产代理牌照。然而,若有关公司或人士同时从事香港境内及境外物业的代理工作,则必须持有由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发出的有效牌照,并受到监管局监管。此外,监管局已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向地产代理持牌人发出执业通告,就有关处理境外未建成物业销售时的妥善执业方式及措施提供指引,当中包括尽职审查及提供重要销售文件的规定。该指引已于二○一八年四月一日生效。持牌人如违反指引,可能会被监管局作纪律处分。
就陆颂雄议员的提问,在谘询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保安局以及监管局后,现答覆如下:
(一)倘若持牌地产代理/营业员在销售境外物业时涉嫌没有遵照及遵从监管局发出的《操守守则》和执业通告,监管局会跟进调查。此外,警方、香港海关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亦一直就涉及其范畴有关境外物业的投诉或个案进行调查和执法。当中,警方会处理涉及境外物业投资骗案的求助个案;香港海关会处理可能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个案;而证监会会处理涉及境外房地产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诉。有关部门和机构已/正就有关个案进行调查和采取适当的跟进。
(二)任何试图限制在香港销售境外物业时只能透过持牌地产代理进行的做法,都违背自由贸易的原则。这个做法不单影响卖方/发展商,还会剥夺香港的消费者直接向卖方/发展商购买境外物业的基本权利。此外,现时境外物业的卖方/发展商可轻易透过网上、海外邮递或其他方式进行销售或推广活动。鉴于司法管辖权的限制,我们认为有关的立法规管措施成效不大。
(三)监管局一直按需要与其在境外的伙伴进行信息交流和合作。此外,房屋局亦与监管局紧密沟通,把监管局在调查个案时得悉可能涉及内地房地产发展商或代理的一些个案转介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以便该局适时向内地机关反映。
另外,特区政府五个驻内地办事处(驻内地办)(即驻北京办事处、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其中一项主要职能,是为在内地遇事的香港居民提供支援。如求助的香港居民希望就内地房地产事宜向内地政府机关作出投诉或申诉,驻内地办会应要求将其个案转介予内地机关。
完
2022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5分
香港时间14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