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领取职津人士发放一次过额外款项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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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期内提交职津申请而最终获批的住户将符合资格领取额外款项。适用期为由通过《条例草案》的该月份的第一天起至通过《条例草案》当天,以及该月份的之前六个历月。如以邮递提交申请,邮戳日期将被视为申请日期。
新申请人或过往曾领取职津但尚未在适用期内提交申请的人士,须在适用期届满前(即通过《条例草案》当天或之前)提交申请,才符合资格领取额外款项。
额外款项相当于领取人士在适用期内最近一次提交而最终获批的职津申请中,获批月份的平均每月津贴金额的一半,金额因个案而异。
如职津住户在通过《条例草案》当天正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该住户只可领取其中一种额外款项,以其在职津计划或综援计划下所领取最高的金额作为计算。
如有查询,申请人可浏览职学处网页(wfsfaa.gov.hk)或致电职津处24小时热线(2558 3000)。
完
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45分
香港时间16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