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卫生局副局长在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晚期照顾:有关预设医疗指示和病人在居处离世的立法建议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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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医务卫生局副局长李夏茵医生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晚期照顾:有关预设医疗指示和病人在居处离世的立法建议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因应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政府于二○一九年就晚期照顾进行公众谘询,并于二○二○年七月发布有关报告。因应公众谘询时所建立的共识,政府正致力推展立法程序,以落实公众谘询报告的各项建议。当中,预设医疗指示和让末期病人可以在居处离世是尊重病人选择及提高临终病人的生活质素的重要政策措施。

  预设医疗指示通常是指以书面作出一个陈述,以便订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时作出决定,在陈述中指明自己一旦已经无能力作出决定时所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香港现时并没有法例或案例订明预设医疗指示的法律地位。根据普通法的一贯规定,进行任何治疗须获得有关病人同意,因此遵照普通法规定订立的预设医疗指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虽然如此,由于有关做法尚未立法成文,因此预设医疗指示对订立该指示的人士及业界均产生不确定因素。

  就此,政府现正草拟《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及相关法例修订,希望可以落实有关预设医疗指示的建议。立法目的包括(一)把有关预设医疗指示的现行普通法规定,编纂为成文法则,并增加相关的法律保障;及(二)消除紧急救援人员在遵从预设医疗指示上遇到的法律障碍。

  在居处离世方面,根据现行的《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所有在残疾人士院舍或并非护养院的安老院舍发生的死亡个案,一概属须予报告的死亡个案。虽然须报告在相关院舍发生的死亡个案的有关规定,对院友(院舍的住客)而言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措施,但亦同时导致院舍较为抗拒接受他们的住客,即院友,在其处所离世。就此,我们会修订第504章的相关条文,令在院舍发生的自然死亡个案,如符合某些条件,将不属须予报告的死亡个案,希望让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可以更容易选择在居处离世。

  政府正着手草拟以上两项修例工作,目标是在二○二三年内提交《条例草案》及在居处离世的相关修订。与此同时,政府亦会继续推进多项相关工作,除了立法之外,我们都要努力推展晚期照顾和有关生死议题的公众教育,以及加强医疗、安老服务和紧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和发展。

  我们会持续推动立法以外的配套措施,务求尊重病人的意愿,以提升病人直至临终一刻的生活质素,并促进病人家属在亲人病重期间以至离世后的福祉。多谢主席。



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3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