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题:日常必需货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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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容海恩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丘应桦的答覆︰
问题:
日前,消费者委员会就三间大型连锁超级市场(超市)二○二二年的货品价格进行调查,发现有近七成货品加价,而相关超市一篮子共260项货品的总平均售价较二○二一年上升2.1%,该百分比较同期综合消费物价指数的升幅(即1.9%)为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超市货品售价上涨的成因,以及当中是否涉及合谋定价或垄断;如有研究而结果为是,政府有何措施遏止有关情况;如未有研究,原因为何;
(二)现时各公众街市和熟食中心的空置档位数目和比率为何;有否计划透过较便宜的租金令该等档位较易租出,让市民可选购价格相宜的食品及生活用品;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何措施平抑物价,例如有何措施鼓励更多超市品牌加入香港市场,以透过刺激竞争做到降低货品价格,以及有何措施促使超市营运者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有效控制必需品的售价,确保市民无需「捱贵货」?
答覆:
主席:
就容海恩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环境及生态局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香港是一个高度开放和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之一。政府并没有对在市场上售卖的各项货品实行价格管制。
政府一直推动公平竞争。就此,《竞争条例》(第619章)(《条例》)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全面生效,旨在遏止损害竞争的行为,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确保香港市场继续充满竞争、活力与自由,令消费者、商界及整体经济均能受惠。
尽管《条例》并不规管个别业务实体在市场上售卖货品的定价水平,《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禁止任何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竞争的行为,包括联营、纵向价格限制及合谋(例如与竞争对手协议合谋定价和瓜分市场)等行为。《条例》的「第二行为守则」则禁止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滥用该权势去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包括掠夺性定价、利润挤压及拒绝交易等行为,从而产生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市场以外之目的或效果,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两个行为守则均用以规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根据《条例》,不论个案是源于接获的投诉、政府及公营机构的转介、或由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自行调查,当竞委会有「合理因由怀疑」有违反《条例》下行为守则的情况发生时,便可根据《条例》展开调查。竞委会一直积极优先处理影响民生,尤其是基层市民或弱势社群的个案和投诉。
在推动公平竞争之余,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一直密切关注市面上各类货品的供应和价格。消委会经常进行各项调查,包括货品和服务用家经验调查及价格调查,搜罗市场资讯,并定期发布价格调查结果,以供市民参考。消委会在今年四月公布的二○二二年度超市价格调查结果发现,超级市场一篮子货品的总平均售价较二○二一年上升2.1%,反映市民购买生活必需品成本增加。消委会已呼吁超级市场集团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尽量控制必需品价格。同时,消费者可善用消委会的「网上价格一览通」(online-price-watch.consumer.org.hk)比较不同超市及零售店的货品价格。消委会将继续密切监察各类日常用品的价格变动,助市民精明选择。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会继续与竞委会和消委会保持紧密联系,共同努力,推动公平竞争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有关公众街市和熟食中心的使用情况,截至今年三月三十一日,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辖下公众街市及熟食中心提供约13 600个摊档,净空置摊档数目约700个,净空置率约为5.1%,各公众街市和熟食中心的空置档位数量和净空置率载于附件。
食环署不时透过公开竞投方式出租公众街市及熟食中心的空置摊档,竞投底价参照差饷物业估价署在考虑该街市和其他食环署街市同类摊档的公开竞投结果、街市本身的地点和设施、摊档在街市内的位置等因素而评估的参考租金,而实际租金取决于竞投结果。虽然租金是营运成本的核心部分,但却并非零售价格的唯一决定因素,零售价格亦可能涉及其他因素,例如货品及运输成本、市场定位、供求情况等。食环署辖下公众街市是其中一个主要新鲜食品零售渠道,档户一般按市场规律和营运成本等因素厘订和调整货品价格。政府致力透过促进竞争,令公众街市货品的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就此,食环署在其新建成和通过街市现代化计划全面翻新的公众街市推出「一人一档」政策(即一般而言不会容许一人承租多个摊档),以促进摊档之间的公平竞争和防止垄断。食环署在合适地点兴建具规模的新街市时,也会致力促进公众街市与其他新鲜食品零售点的良性竞争,有助通过市场竞争把货品的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
完
2023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