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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打击经营无牌酒店或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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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姚柏良议员的提问和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麦美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旅馆业条例》(第349章),经营或管理无牌酒店或宾馆均属刑事罪行。据报,有人于新冠疫情期间出租游艇作「海上宾馆」用途,亦有旅馆业人士反映,自今年二月初香港与内地全面通关后,有无牌酒店或宾馆营运者透过网上平台接受客房预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六个月,每月当局接获有关无牌酒店或宾馆的投诉宗数,当中有多少人分别被检控及定罪;
 
(二)过去六个月,每月当局就怀疑经营无牌酒店或宾馆所采取的执法行动的以下资料:(i)巡查次数、(ii)巡查地区,以及(iii)以「放蛇」方式搜集证据的次数;
 
(三)鉴于根据第349章第5(1)条,任何人如经营、开设、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属酒店或宾馆的处所,而该处所没有有效牌照,该人即属犯罪,该条文是否适用于在香港水域作住宿用途的游乐船只;如是,详情为何;及
 
(四)政府有何具体计划加强打击无牌酒店或宾馆,并为第349章进行更多宣传推广,以加强阻吓力?
 
答覆:
 
主席:
 
  在香港经营酒店或宾馆受《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条例》)规管。《条例》旨在确保拟用作酒店或宾馆的处所适合作此用途,包括在楼宇及消防安全方面合乎标准,以保障入住者及公众的安全。根据《旅馆业(豁免)令》(第349C章),如处所内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为连续28天或以上,则可获豁免,不受《条例》的规限。
 
  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负责执行《条例》,处理酒店及宾馆牌照的签发及执法工作。
   
  就姚议员提出的问题,经谘询运输及物流局后,谨回覆如下:
 
(一)过去六个月(由二○二二年十二月至二○二三年五月),牌照处收到涉及无牌酒店或宾馆的投诉数字及执法数字如下:
 
  二○二二年十二月 二○二三年一月 二○二三年二月 二○二三年三月 二○二三年四月 二○二三年五月 总计
投诉个案 14 98 19 54 54 141 380
检控数目* 6 4 5 7 4 13 39
定罪
数目*
5 5 8 5 7 0 30
*经营无牌酒店或宾馆的检控数目与定罪数目一般涉及该月之前发生的事件。

(二)过去六个月(由二○二二年十二月至二○二三年五月)牌照处就怀疑无牌酒店或宾馆按18区分区的巡查数字如下:
 
地区 二○二二年十二月 二○二三年一月 二○二三年二月 二○二三年三月 二○二三年四月 二○二三年五月 总计
离岛 79 47 49 46 35 30 286
北区 16 3 3 4 3 3 32
西贡 28 9 17 16 18 11 99
沙田 6 1 2 1 3 5 18
大埔 5 1 0 2 2 3 13
荃湾 9 2 4 4 5 6 30
屯门 14 3 2 4 5 6 34
元朗 40 11 14 18 12 11 106
葵青 1 1 2 0 0 2 6
中西 45 9 22 23 31 13 143
湾仔 119 27 33 39 49 66 333
东区 34 11 10 6 8 7 76
南区 2 2 3 1 1 7 16
九龙城 6 2 2 2 3 2 17
观塘 4 3 4 2 1 1 15
深水埗 41 5 13 11 16 9 95
黄大仙 1 1 2 1 1 1 7
油尖旺 587 291 277 329 342 438 2 264
总计 1 037 429 459 509 535 621 3 590

  至于牌照处采取的具体调查方式(包括乔装顾客搜集证据(俗称「放蛇」))和相关数字不宜公开,以免影响未来的调查和执法工作。
   
(三)游乐船只不属于《条例》规管范围。根据《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第548D章),游乐船只(即第IV类别船只)的船东或其承租人只可使用船只作游乐用途。若游乐船只在香港水域用作非游乐用途,即属违法,相关船只的船东、代理人及船长一经定罪,每人可处最高罚款10,000元。
   
  海事处每日均在香港不同水域进行巡查,亦会根据市民的报告或投诉作出调查。如发现有违法情况,会作出跟进并依法处理。近年,海事处留意到有人利用游乐船作非游乐用途。就此,海事处已部署特别执法行动,包括「放蛇」行动,以打击使用游乐船只作非游乐用途。
 
(四)牌照处一直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透过持续执法、加强执法力度、广泛宣传等,致力打击无牌酒店及宾馆。
 
  在执法方面,牌照处发现有人涉嫌经营无牌酒店或宾馆活动或接获举报时,会于八个工作天内巡查有关处所,并视乎每宗个案的具体情况,采用最适当和最有效的方式跟进搜证,例如在不同时间进行突击巡查、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跨部门联合行动、或采取「放蛇」搜集证据等。
   
  为加强执法力度,《条例》曾于二○二○年十二月作出修订,新增条文引进「严格法律责任」罪行。该罪行针对违规经营者利用科技替代身处现场经营业务的新模式。如有证据证明有关处所用作无牌酒店或宾馆,其拥有人和租客即使没有身处现场亦可能负上刑责。另外,《条例》亦赋权牌照处向法院申请搜查令,进入有关处所视察或搜证,以加强打击无牌酒店及宾馆。
   
  经营或管理无牌酒店或宾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有关单位的拥有人或租客,除非能提出法定免责辩护,否则同属犯罪。最高可被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三年;亦可针对涉及重犯罪行的处所发出为期六个月的封闭令。
   
  为了加强阻吓作用,牌照处会将成功检控的定罪纪录及详细资料,转介差饷物业估价署、税务局、按揭银行或金融机构、有关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等,以便他们就其各自规管范畴作出跟进。假如有地产代理从业员被判罪,牌照处亦会将有关定罪纪录转介地产代理监管局跟进。
   
  在宣传方面,牌照处已上载持牌酒店及宾馆的名单于牌照处网页(www.hadla.gov.hk)及「香港持牌旅馆」流动手机应用程式,方便旅客查阅最新的持牌酒店或宾馆资料、牌照号码及地址。另外,牌照处规定所有持牌宾馆须在宾馆的入口及每间客房的房门,贴上持牌宾馆标志,方便旅客识别所入住的宾馆是否已根据《条例》取得牌照。牌照处亦于境外互联网搜寻器作出宣传,让旅客在计划旅程时,能够接触到持牌酒店及宾馆的资讯。
   
  牌照处会不时检视及灵活地调整执法及宣传策略,继续全力打击和取缔无牌酒店及宾馆。
 
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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