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及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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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今日(八月一日)下午在西贡万宜水库西坝了解鲸鱼尸体的解剖工作后联同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梁肇辉博士和海洋公园动物及保育主管暨香港海洋公园保育基金总监祝效忠会见传媒,以下为谢展寰及梁肇辉博士的谈话内容: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各位传媒朋友,大家好!对于今次有布氏鲸在香港水域死亡,我与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的同事感到十分惋惜。为了更加了解鲸鱼的具体死因,渔护署联同海洋公园保育基金安排解剖,我今天是来看看解剖情况及听取一些阶段性的初步报告。初步解剖发现鲸鱼除了以往的伤口外,还有新的伤口,但这个新的伤口是否导致它死亡的原因,还需做一些化验才可定断,因此这部分仍需一段时间。
这次事件亦反映出很多时候我们对于野生动物的对待并不适当,大家对于鲸鱼的出现感到新奇,很想去看去观光,以致不单骚扰鲸鱼,亦有可能伤害鲸鱼。同样的问题,对待野生动物,不单是鲸鱼,以往一些人对喂饲野猪、马骝等野生动物,实际上造成很多问题,因此我在此呼吁大家要尊重野生动物在野外生活的重要性,减少及避免骚扰及接触它们,以免对它们造成更大的伤害。
就这次事件,我们是在七月中旬收到报告指香港水域出现鲸鱼,我们很关心事件,已立刻征询渔护署应如何处理,渔护署亦马上联同海洋公园保育基金密切监察鲸鱼,并研究有何方法帮助鲸鱼离开浅水水域,他们亦有征询内地专家、本地保育团体、以及海外专家的意见,但发现当中有很多困难,例如用一些方法驱赶鲸鱼会否令其受惊,或令它因此而受伤,或如果以物理方法拉走鲸鱼可能更加容易造成伤害,因此专家经各方面的考虑后,认为应先观察情况,因此渔护署呼吁市民减少接触及骚扰鲸鱼,接着鲸鱼在香港水域消失了一段时间,我们再没有收到它出现的报告。直到七月二十一日我们再次接获报告,就此渔护署亦马上联同海洋公园保育基金监察鲸鱼情况,亦呼吁市民减少观鲸,但我们见到效果并不太好,所以在七月二十六日,我和政务司司长同时要求渔护署可否加强力度,但现时法例上的一些限制,令渔护署不能够在一个短的时间内设立禁船区等,而如要执行,在现行的法例下程序亦较为复杂。因此,渔护署联同水警及海事处出动了六艘巡逻艇在该海域巡逻,呼吁船只不要靠近并远离该水域,以及在附近的海岸上派发传单,呼吁他们不要去观鲸,而船家亦很合作,之后的周末亦不见再有船只出没观鲸。可惜在星期一早上,我们收到鲸鱼死亡的消息,我们马上在这里安排解剖,看看能否知道多一点有关鲸鱼实际死亡的原因。
我相信在未来要如何避免这些事情再发生或者做得更好,有四方面工作可以做:第一方面需要加强公众教育,我们看到市民如何对待野生动物方面的教育需要加强,在这方面我们会做更多的功夫;另一方面我们亦需为这类情况制定一些处理方案,因为日后再有第二条鲸鱼进入香港,再找专家慢慢讨论要如何处理亦需花很多时间,如果我们已有方案,行动便可迅速、有效和具针对性。另一方面,我们亦需增加在这方面的知识,我会请渔护署的同事找一些专家去海外参考他们的做法,吸收他们的经验,将来我们遇到同样的情况的处理手法,可以更成熟和做得好一点。另一方面,我刚才亦提到,现时法例赋予渔护署处理这些事件的紧急权力似乎是有限制的,因此我们会检视法例,看看有没有可以改进的地方,让渔护署同事有更多应变的权力,将来更有效和更好地处理这些情况。今天我先跟大家说这么多,大家的问题我们很乐意回答。
记者:想问刚才说解剖时有见到有新的伤口,因为被螺旋桨打到而导致的机会大吗?另外,刚才提到七月二十一日发现鲸鱼,以及二十六日要求渔护署再跟进,中间的过程会否太迟?渔护署是否需要问责?是否有失职的情况?会否透过社交媒体追究曾经出海而很贴近鲸鱼的人或者船家?如果用《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检控又是否可行?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我相信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去追究或检控一些以往观鲸的人,在技术上有一定困难。因为今次鲸鱼的死亡或受到伤害,是否真的因为这些人造成,我相信不容易搜集证据。重点应该放在将来如何做得更好、更快捷和有效。至于你问到渔护署在这一方面有没有失职,其实渔护署在一开始已很紧密去监察事件的发展,以及在他们的权力下,联同不同的专家,包括海洋公园保育基金,商讨如何处理,但发觉事情并不简单,因为专家之间亦有不同意见。刚才我亦提到,如何把鲸鱼带回公海亦有很多看法。最后唯一他们同意的,是暂时不要妄动,观察一下情况比较好。所以并不是渔护署的介入或关注迟缓,而是实际上要如何处理有困难。
至于你问到禁止市民去观鲸,刚才我亦提过法例上现时是有一些限制,所以我们最初是用呼吁的方式,发觉呼吁不是很有效时,再出动一些船只去强烈呼吁。我们在这方面都是用行政方法去做,希望将来检讨法例,能否给予渔护署更多权力,能在将来做得更好。另外,这次事件我们会汲取经验,亦会参考外国做法来制作一些方案,将来有一些预案可以跟从,不用再花很多时间讨论,可以令我们的行动更快捷、更有针对性、效率亦更高。至于解剖方面,我请海洋公园基金会祝先生讲解一下。
记者:想问问今次事件,包括鲸鱼死因是否涉及人为因素,政府甚至是观鲸的市民和游客有没有责任?另外不设禁船区是因为法例所限,是不是唯一单一的原因?当局是否反应也慢?另外《观豚活动守则》没有法例效力,会否研究修例立法加强阻吓力?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关于人的责任问题,我刚才一开始亦有提及,香港的确有很多市民对于如何对待野生动物意识不够强,我认为在这方面需要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大众意识,但当然我们亦不认为应很简单地把责任归咎于市民。大众的意识不够好,我们会看看如何在这方面改进,而这次鲸鱼死亡事件是否直接与观鲸活动或者我们的行动过慢有关,我们需要先看实际解剖结果,找出死因,所以在这一方面不需要太快下结论,但对于将来要怎样改善这个情况是必须要做的。刚才你提及的禁船区,其实除了法例上的限制,要走的程序需要数以月计以外,还有一些客观的原因。因为鲸鱼会游泳,会在不同位置出没,禁船区的区域要如何划分,如只禁西贡海域某一部分的区域是否足够?又或需要禁整个西贡海域?又或是要禁全港水域?这存在一些技术问题和困难。我的理解是──稍后署长再补充──这次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发现鲸鱼出没的地方,才禁止船只进入该水域可能更为有效,但这方面他们亦需一些法例权力的支援,所以我们会考虑在法例方面是否可以修改令将来在这方面可以做得更好。
记者:《观豚活动守则》会否加强法律阻吓力?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现时的《守则》是观看海豚用,主要让船家和公司安排观光、去看中华白海豚的团,他们会根据《守则》去做。但今次事件看到很多市民参与观鲸,他们不会知道有这个《守则》,所以重点是第一,我们如何加强公众教育;第二是将来有预案,让我们的处理行动可以更快捷;第三是法例的修改,赋予更多的权力时我们怎样去管理情况更有效,我相信这样会比修改《守则》(《观豚活动守则》)或制作一个新的观鲸守则可能更加有效,看看渔护署署长有没有补充。
渔护署署长:或者让我说一下关于禁船区的事宜。在此之前,过往约两周(即本月十三日接获鲸鱼进入香港水域的报告起)渔护署的同事马不停蹄,每日都出海监察该鲸鱼,并构思有何方法帮助及保护该鲸鱼,甚至考虑采用何种方法可引领它返回大海。当中数日鲸鱼没有出现,或许是台风的缘故。
就禁船区而言,我们作出此决定(不设立禁船区的决定)前曾谘询相关保育团体及合作伙伴──香港海洋公园保育基金,各方都希望能设立禁船区,但实际上按照当时的数据,鲸鱼出没的水域十分广阔,由内牛尾海至滘西洲、牛尾洲和滘西洲东面都曾出现。如我们要将整个水域设为禁船区,其实有相当高的难度,亦会影响很多不同的海上使用者。
我们作出此决定后,亦有继续探讨如何减少船只进入有关范围,翌日我们想到一个方法,在鲸鱼的常见出没地点联同水警和海事处集中在这两处进行密集式的巡逻,只要发现有船只,特别是快艇或水上电单车,我们都会要求它们离开。如果当时鲸鱼游出水面,我们会警告它们,并可能引用法例进行执法工作。所以其后的星期六日,我们看到此措施是有效的,观看鲸鱼的船只已减至很少,而当我们要求船只离开,它们亦立即离开。如局长刚才提过,法例配套、现有守则和相关机制是否可以再加强,我们会联同相关海洋保育专家,重新检视现有方法及今次事件的做法,从而找出更好的方法,例如预案的应变机制。而法例和观鲸或观豚守则等方面是否可以再改善,这些方面我们都会检视。
记者:局长你刚才提到会检视法例,想问初步构思是怎样?是禁船区?针对船家抑或针对观鲸的人?这件事是否反映当局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态度被动?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刚才我亦有讲过,在这件事情上渔护署的同事和海洋公园保育基金的同事一早已有参与,亦在这方面采取行动,所以他们绝对不是慢。正如我刚才所讲,渔护署署长亦有解释,本身事件有相当的困难,我们可能需要更多处理类似个案的经验,我们是有改善的空间,但相关同事和部门在这方面并非被动。至于你问到修例方面,刚才我们亦讲到,禁船区或行动所需的辅助权力,都会一并检视,现时我们尚未开始检视,所以具体会在哪些方面修改法例,我们需要先检视再向大家具体讲解。
记者:刚才讲到禁船区的问题,外界反映应该要设立,刚才局长表示原因是有关范围太阔,未来亦会修例,但近年深圳试过把一条鲸鱼带离相关水域,为何深圳做得到但香港做不到?第二想请教,刚才提到专家同意要观察一段时间,但观察期会否太长以致最终出现的结果并非大家乐见?最后想问刚才讲到日后会检视法例,何时会开始进行相关检视工作?会循哪方面去做?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检视法例方面,我们看到解剖结果、知道死因后,便会进行一连串的检视工作,我们会立刻开展,不会等。但当然法例具体如何修改,或者修改时需要甚么程序,需要先检视才知道。至于你提到深圳方面的个案,我请渔护署署长讲解一下。
渔护署署长:据我理解,在深圳发现的鲸鱼首先发现时是在某个水域,它曾经自行游至深水的地方,后来回到比较浅水的地方。深圳有关当局都曾经采取一些措施,例如限制船只进入有关水域。据我理解,他们都曾经尝试用方法引领鲸鱼回到大海,结果都不太成功。
至于为甚么深圳方面可设立禁船区而我们不可以呢?第一,要视乎有关水域的使用情况,第二,是否可以设立大范围的区域,并包含鲸鱼近日出没的范围。如果不可行,我们需要采取折衷的方法。就如我刚才所言,我们在鲸鱼近期惯常出没的水域,集中在该处进行针对性管理,看到船只就驱赶它们离开,甚至警告这些船只。如怀疑这些船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会进行执法工作。结果是有效果的,刚过去的星期六日的观鲸船只和人士已大幅减少。
记者:局长,刚才你说渔护署很早介入事件,但有报章报道水警方面指渔护署应提早发挥统筹指挥的角色,想问海事处、水警、渔护署由鲸鱼出现至今,即发现鲸鱼死亡,三者的分工是怎样处理?可否详细解释?渔护署是否有责任担任统筹指挥角色?抑或没有?可否回应一下三者如何分工合作?另外刚才提到会检讨法例,现时没有观鲸守则,只得观豚守则,可否讲清楚具体检讨包括哪些方向?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待会我请渔护署署长补充有关具体细节方面。今日我们讲的是保护野生动物,在这方面很自然地,环境及生态局以及渔护署有主导的作用和主体的责任,所以在这方面会,第一,我们会看看如何改进、将来做得更好,如有类似的情况,我们会在其中发挥统筹的角色。你提到的水警以及海事处,他们是辅助和帮忙的角色,例如需要使用船只,到外面去管理船只等,海事处和水警会有更多资源,以及有更加直接的权力,所以他们是支援的角色,主体责任和角色都在于环境及生态局和渔护署。在这方面我亦会检讨一下有关法例和守则应如何改善。刚才我亦提到几点,第一是如何管理出现鲸鱼的海域,是禁制还是有另一些管理的方式,我们都会检视,看将来法例修订时应如何帮助渔护署去做这方面的管理。管理亦不只是制订禁制的地方,令船只不能进入,还需要权力去执行法例,这部分亦会检视。至于守则方面,我相信渔护署可能需要与相关的团体和业界商讨,在操作上有甚么需要考虑和需要遵守的方式,具体看看渔护署署长有何补充。
渔护署署长:有关跨部门合作和统筹工作方面,由收到鲸鱼报告开始,我们已联络水警和海事处,以及合作伙伴──香港海洋公园保育基金,一同讨论如何监察鲸鱼出没、需采取的行动(包括海上的巡逻)和其他措施。在这方面,我们一直和相关部门紧密合作。
至于刚才提及的观豚守则是否适用于观鲸,整体而言是适用的,但实际上的细节,如鲸鱼体型大很多,海豚细小很多,(观看时)相距的距离是否需要调整,就动物本身的特性、体重、形态、大小而去调整,这是我们的检讨范围之一。过去一个多星期,我们亦有向当时接载人前往观鲸的船家介绍有关守则,以及向其讲解如何保持适当距离。将来而言,我们会再仔细看看就观看这些大型的鲸豚动物制订更适合的指引。香港水域以往不常有这么大的鲸鱼出没,我记得二○○○至一○年,好像有两只而已,而过往十年,基本上没有几多条这么大型的鲸鱼来到香港水域。
无论如何,经过今次事件,我们觉得有需要制定一个更详尽和仔细的机制和指引,包括守则,让市民和相关人士知道。此外,在执法上,如果我们有这些较仔细的指引和机制,进行管理、处理和执法方面会更好。
记者︰渔护署是否因为没有足够权力而担当不了统筹角色?理应要做,但因为执法权有限所以没有办法呢?
渔护署署长:其实政府部门很多时候讲求合作,就各自范畴讨论各自负责的工作,所以不是说由谁统筹与否,而是大家商讨后,各自按分工做其职权范围内的事。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我要在这里表明,我们不是拿法例上有限制所以导致鲸鱼死亡作为辩解。而是这次事件我们觉得将来要做得更好时有几点可以留意和加强,包括公众教育、做一些预案、加强培训以及加强法例和守则,令我们将来做得更加好。并不是因为这个缘故,所以鲸鱼死了我们也没办法,我们不是这个意思。就此我想澄清一下。
记者:想问问局长有没有认为这次反应太慢?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这个问题我已经答了很多次,渔护署已第一时间联同海洋公园保育基金参与管理这件事。但因为种种原因,鲸鱼最终死亡,我们十分惋惜,但并不是因为他们参与慢及反应慢。
记者︰如何处理鲸鱼尸体?
渔护署署长:我们已和海洋公园讨论过,这条海豚(鲸鱼)做完解剖之后,我们计划将其变成一个标本。当然要将骨骼分离之后,再进一步处理。至于鲸鱼的骨骼,我们希望可以利用它做一些科学研究和公众教育的工作。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完
2023年8月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2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