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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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及生态局发言人表示,指明工序为可引致严重空气污染的主要源头。现时,《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条例》)附表1列明31项指明工序,而所有指明工序作业均须领有由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出的指明工序牌照。所有无牌进行的指明工序作业均属违法,亦会导致持续的空气污染问题和大量投诉,必须立即停止。
发言人说:「为提供有效法律手段尽早停止无牌指明工序继续违法作业,《修订条例草案》建议引入法定封闭通知机制,授权环保署署长可在其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处所有无牌指明工序作业进行时,就该处所发出封闭通知。《修订条例草案》亦建议修改《条例》下『水泥工程』的涵盖范围和『处所』的定义,以包括海上进行的水泥工程,令有关规管更清晰。《修订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及生效后,我们会为现有的相关营办商提供六个月过渡期,让他们向环保署申请所需的指明工序牌照。」
《修订条例草案》同时建议落实最新空气质素指标检讨的建议,以订立各项空气质素改善措施和规定。建议的空气质素指标更新包括收紧有关二氧化硫(SO2)、可吸入悬浮粒子(PM10)和微细悬浮粒子(PM2.5)的五个指标,以及加入世界卫生组织新增的三个有关二氧化氮(NO2)、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的指标。
发言人说:「更新后的空气质素指标能与其他先进经济体的相关标准看齐。我们会为在新空气质素指标生效前已按《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获发环境许可证的指定工程项目,由《修订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及生效起计,提供3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更新前的空气质素指标继续适用于更改环境许可证条件的申请。另一方面,《修订条例草案》亦建议将来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更新空气质素指标及提供相应过渡安排,以精简有关程序。」
《修订条例草案》将在十一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
完
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