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外籍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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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外籍家庭佣工(外佣),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当局接获多少宗因财务公司向外佣借贷人追债而对外佣雇主造成滋扰的个案,以及所涉欠款总额为何;
(二)有否措施防止外佣擅自使用雇主住址向放债人借贷,例如会否规定,外佣借贷时必须提供雇主就使用其住址的不反对声明,而放债人在证实外佣离职后不得再使用雇主住址作追债用途;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考虑为外佣订立个人信贷评级制度,让放债人能按申请借贷的外佣的信贷评级考虑是否放贷;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针对外佣「跳工」(即提早终止雇佣合约转换雇主)问题,当局有否考虑为外佣订立中央履历制度,在不影响外佣私隐下,向潜在雇主披露有关外佣的工作纪录,包括曾否频繁跳工及涉及偷窃和疏忽职守等操守问题;如有,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会否考虑要求外佣中介须(i)尽力确保外佣提供的履历及健康申报正确无误、(ii)向雇主提供外佣试用期,以及(iii)为在试用期内更换外佣的雇主无偿另觅适当人选;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针对外佣无理跳工或出现操守问题,当局会否考虑让雇主在经第三方仲裁下,豁免支付全数或部分外佣返回原居地的旅费及其他衍生费用;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七)当局会否考虑成立专责部门负责处理以下事宜:审批外佣来港申请、检讨标准雇佣合约、研究设立外佣试用期,以及协助雇主、外佣及外佣中介处理劳资纠纷;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进行宣传及推广,提醒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审慎理财,避免向财务公司借贷。政府亦以多管齐下的策略,打击外佣滥用提早终止雇佣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俗称「跳工」),包括严厉打击职业介绍所的不良经营行为、严格审查经常转换雇主的外佣工作签证申请,以及加强对外佣宣传「跳工」的严重后果。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保安局、公司注册处及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后,我现答覆如下:
(一)公司注册处接获雇主报称持牌放债人(放债人)向其外佣追债而对他们造成滋扰的个案,会转交警方采取跟进行动。过去五年转交警方的个案宗数如下:
转交个案宗数 | |
二○二○年 | 0 |
二○二一年 | 1 |
二○二二年 | 0 |
二○二三年 | 4 |
二○二四年(截至十月) | 9 |
公司注册处表示只有部分投诉人曾提供个案涉及的欠款金额,金额由约1,000元至16,800元不等。
(二)政府十分关注外佣的借贷问题,持续检视及优化对持牌放债行业的规管措施,规管放债人的经营手法,同时推行宣传教育。针对雇主因其外佣借贷而被滋扰的情况,现时放债人牌照条件已清楚列明有关规管要求:
(a)追讨债项:放债人及其收数人只可向法律上被视作欠下放债人债项的人士追讨债项。放债人在试图寻找债务人时,不得骚扰任何人或采取不合法或不当的收数手法。如外佣雇主发现其住址被不当使用,并因而受到滋扰,可向相关放债人作出投诉,并要求该放债人立刻停止其不当的收数行为。
(b)保障个人资料:放债人必须确保在其业务运作中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受到保障,免受未获授权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或遭任何收数人士使用于其他方面;放债人也须在收集、使用、保存和处理个人资料时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c)贷款谘询人:在贷款申请时有提供谘询人的情况下,放债人须在订立任何贷款协议前,要求拟借款人提供谘询人所签署,确认其接受为拟借款人担任该贷款申请的谘询人的同意书,并在贷款协议内夹附该同意书。放债人如获告知或知悉贷款谘询人的书面同意书并非由该谘询人签署,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谘询人的资料。如外佣雇主没有书面同意成为其外佣的贷款谘询人,放债人不应就外佣的贷款申请联络该雇主。即使雇主同意成为贷款谘询人,其作为谘询人的责任亦会于批出贷款时终结。此外,不论雇主是否贷款谘询人,批出贷款后,放债人不应就债务人的任何情况联络该雇主。
放债人必须严格遵照牌照条件经营业务。如违反牌照条件经营业务,即属触犯《放债人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处长)及警方如认为放债人不再是经营放债人业务的适当人选,可向牌照法庭申请将其牌照撤销或拒绝其续牌申请。因此,如有人投诉放债人不当地滋扰外佣雇主,有关投诉可能会成为处长或警方向牌照法庭申请将其牌照撤销或反对其续牌的理据。
(三)根据放债人牌照条件,放债人在订立任何无抵押个人贷款协议前,必须对拟借款人按照贷款协议还款的负担能力作出评估,并充分考虑负担能力方面的评估结果。进行评估时,放债人须考虑拟借款人的收入、开支,及按照贷款协议还款的能力。其他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拟借款人现时的信贷及财务资料等。就此,政府一直鼓励放债业界参与「信资通」,以便更准确地评估拟借款人(例如外佣)就无抵押个人贷款的负担能力,从而更能有效地符合上述牌照条件的要求。
为加大力度处理外佣及青年等群体过度借贷的问题,政府正循检视现行对放债人的规管(包括研究根据拟借款人的每月收入作基准,设立无抵押个人贷款的借款上限),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等方向,拟定措施作公众谘询,并会适时公布详情。我们的计划是于二○二五年上半年展开有关谘询。
(四)入境处一直积极打击外佣「跳工」的情况。在审核外佣签证申请时,入境处会将怀疑「跳工」个案转交特别职务队作调查。个案主任会整体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外佣的行为操守、外佣及前雇主的纪录、提早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等,并会按个案的个别情况,在有需要时主动联络前雇主及申请人,了解双方提早终止合约的原因。就涉嫌「跳工」的外佣,入境处会果断拒绝其签证申请,并会要求外佣离开香港。入境处亦会保留有关申请纪录,作为日后再次审核其工作签证或延期逗留申请的考虑因素之一。
二○二三年,因怀疑「跳工」而被转介至特别职务队跟进的外佣签证申请有1 557宗,而被拒绝的申请则有502宗,分别较二○二一年的5 844宗及2 833宗大幅下降。
同时,劳工处今年五月颁布修订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实务守则》),规定职业介绍所须向外佣求职者清楚讲解与外佣相关的入境规定,包括转换雇主的一般申请程序及安排;以及不得采用向在职外佣提供金钱诱因等营商手法,诱使其提早终止雇佣合约。如职业介绍所违反《实务守则》,劳工处可撤销或拒绝续发其牌照,或发出警告敦促其纠正。
外佣「跳工」的情况在政策介入后已有明显改善,政府会继续致力打击外佣「跳工」。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一般来说,如没有外佣的同意,披露或转移外佣的个人资料(包括其过往的工作情况)违反条例的规定。
(五)《实务守则》要求职业介绍所应尽其责任查核求职者和雇主双方提供的资料是否准确,以及确保向双方提供的资料(例如外佣的履历表及身体检查报告)是与职业介绍所所知的事实相符。此外,《实务守则》要求职业介绍所在与雇主订立的书面服务协议内,说明如果雇主或外佣提早终止雇佣合约,职业介绍所会否提供退款、另选外佣或其他安排。
《雇佣条例》及适用于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订明终止雇佣合约的规定。有关终止雇佣合约后的更换外佣安排,应由职业介绍所与外佣雇主协定。如硬性规定职业介绍所必须为雇主提供试用期并无偿更换外佣,预计在执行上难以确定适用的情况,亦会导致职业介绍所提高服务费用,不符合雇主的利益。
(六)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7(a)条款,雇主须负责外佣于合约届满或终止时返回原居地的旅费。有关规定确保在雇佣合约期满或终止时,外佣不会因为缺乏旅费而被迫滞留香港。此项规定除适用于外佣外,亦适用于经其他输入劳工计划从外地来港工作的工人。政府目前无计划更改这规定。
(七)劳工处于二○二○年成立专责外佣科。除推行措施以提高外佣及雇主对自身权益和责任的认识,以及为外佣及雇主提供适切支援外,外佣科与劳工处其他科别、入境处及其他执法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和合作,协调与聘用外佣相关的事宜。
完
2024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8分
香港时间11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