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第四阶段十二月一日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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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强制性标签计划)第四阶段将于十二月一日全面实施,涵盖发光二极管(LED)灯、气体煮食炉和即热式气体热水炉。
   
  强制性标签计划于二○○八年五月根据《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第598章)(条例)推出,规定所有在香港供应的订明产品必须贴上能源标签。能源标签按产品的能源效益表现分为五级,获第一级能源标签的产品能源效益最高。能源标签简洁易明,有助消费者选购能源效益较高的产品。任何人如供应没有适当贴上能源标签或条例下非表列型号的订明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万元。机电工程署(机电署)会巡查零售商店,以确保有关人士遵守法例规定。
   
  计及第四阶段,强制性标签计划共涵盖11类订明产品,包括空调机、冷冻器具、紧凑型荧光灯(悭电胆)、洗衣机、抽湿机、电视机、储水式电热水器、电磁炉、LED灯、气体煮食炉和即热式气体热水炉。强制性标签计划第四阶段于二○二三年九月一日生效,并设有15个月过渡期。实施第四阶段后,估计每年可额外节省能源约570太焦耳(约1.6亿度电),相当于约75 000公吨碳排放。而强制性标签计划所涵盖的住宅总能源消耗量将由约五成大幅提高至约八成。
   
  强制性标签计划详情和表列型号资料已上载至机电署网页(www.emsd.gov.hk/energylabel)。



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