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更新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标准建议谘询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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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订明,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或供应任何玩具或附表2产品,除非该产品符合《条例》附表1(适用于玩具)或附表2(适用于附表2产品)所指明的其中一套安全标准的全部适用规定(有关标准均为国际标准或主要经济体采用的标准)。政府一向留意各项安全标准的更新或修订,以将安全标准最新并可行的版本适用于在香港供应的玩具和附表2产品。
由于适用于玩具的指明安全标准,以及适用于七类附表2产品,即(一)婴儿假奶咀;(二)婴儿学行车;(三)奶瓶奶咀;(四)家用双格床;(五)手携婴儿卧箱及类似的有把手产品及支架;(六)儿童绘画颜料;及(七)儿童推车的指明安全标准已经更新,政府建议在《条例》采用最新版本的安全标准。详情请参阅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网页(www.cedb.gov.hk)。
公众如对建议有任何意见,可于二○二五年一月二日或之前将意見书邮寄至香港添马添美道二号政府总部西翼二十三楼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或传真至2869 4420,或电邮至tcpso_standards_updates@cedb.gov.hk。
完
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00分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