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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检讨《银行业条例》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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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陈浩濂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检讨《银行业条例》的开场发言:
 
各位委员:

  继我们在今年十月七日的委员会会议就有关议项的简介,今天我们希望向各位委员介绍政府修订《银行业条例》计划当中的两项修例建议。

  在十月的会议,我们向委员简介了政府修订《银行业条例》的计划。鉴于《银行业条例》的优化建议涉及多个范畴,在上次会议中我们聚焦讨论当中两项建议,即简化银行三级制至两级制,以及容许认可机构为防范及侦测金融罪案而交换客户、帐户及交易的信息的建议。

  今天我们希望向委员会简述另外两个修订《银行业条例》的主要优化范畴。第一,我们建议建立法定制度,让金融管理专员(专员)可对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指定本地注册控权公司行使直接规管与监管权力。第二,我们建议让专员可按个别情况聘用具相关技能的人士,协助专员履行其在《银行业条例》下的职能。

  有关第一个建议,专员现时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发出的《有效监管银行业的主要原则》(《主要原则》),采用集团整体角度监管方法,监管《银行业条例》下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现时,如果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所有控权公司均没有受到专员或其他令专员信纳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综合监管,专员一般会要求有关认可机构须由一间本地注册的直接控权公司持有。

  不过,根据《银行业条例》,专员对认可机构的控权公司并没有直接规管及监管权力。专员需要透过根据《银行业条例》第70条对股东控权人附加条件的方式,才可对有关的控权公司施加若干规管与监管要求。但这做法有若干不足,以及有可以进一步优化的地方,例如在规管及监管控权公司政策透明度、政策实施工具的足够程度,以及与其他金融中心的最佳做法一致等方面。因此,我们建议建立法定制度,赋予专员权力直接规管与监管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指定本地注册控权公司。

  其次,我们建议容许专员可按个别情况聘用具相关技能的人士。目前,专员并无明确权力委任任何人士,除授权其本身职员外,协助其对认可机构进行审查。近年在数码化及采用金融科技等多种因素影响下,认可机构的业务运作的复杂程度及技术性日益增加。然而,在可用的资源下,专员的办公室在履行其监管职能时,如要钜细无遗地具备及维持所有必要专门技术未必是符合现实情况的做法。因此,我们建议赋予专员弹性,在适当时可按个别情况聘用具相关技能的人士,协助专员履行其在《银行业条例》下的职能。这亦是与巴塞尔委员会《主要原则》相符的一个权力。

  藉此机会,我希望强调我们无意通过委任具相关技能人士,而将专员监管职能的任何部分外判。在《银行业条例》下的监管责任将一直由专员承担及履行。任何对具相关技能人士的委任,仅为协助专员履行其在《银行业条例》下的职能。

  就这两项建议,以及一些技术修订,金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计划在短期 内就这些建议启动公众谘询,我们将适时向财经事务委员会汇报。政府联同金管局会视乎谘询的结果,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

  接下来我请金管局同事详细及具体介绍文件内的两项修订建议。多谢主席。
 
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2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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