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法院(遥距聆讯)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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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法院(遥距聆讯)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为法官和司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让他们在顾及司法公开和聆讯公正两大原则,以及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可在适当情况下于各级别法院及审裁处命令进行遥距聆讯。
现时,基于法律限制,大部分刑事法律程序都无法以遥距方式进行。至于民事法律程序,现行法例虽未限制进行遥距聆讯,但缺乏明确法律条文规管遥距模式的具体安排。
遥距聆讯是指根据法院指示,透过视像或电话等指定媒介进行聆讯。使用遥距聆讯不一定指整个法律程序都必须以遥距方式进行,可仅限于某些环节,例如向一名或多名证人取证,或容许部分相关人士以遥距方式参与。
自二○二○年起,司法机构已在各级法院进行超过2 000宗遥距聆讯,经验正面。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司法机构已准备在可行的情况下更频繁地使用遥距聆讯;以及在适合的法律程序中,优先采用遥距聆讯模式,特别是简短的法律程序,例如三分钟聆讯。
《条例草案》就遥距聆讯的申请、运作和效力订定条文。以下,我会概述《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包括《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法院在作出、更改或撤销遥距聆讯令时须考虑的因素;以及《条例草案》引入的一些新罪行和罚则。
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除了在《条例草案》中清楚列明不适用的法律程序外,《条例草案》将涵盖司法机构辖下各级法院或审裁处的所有法律程序。《条例草案》明确订明不适用遥距聆讯的情况,包括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所有法律程序、其他所有刑事案件的审讯、少年法庭的聆讯,以及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所订明的易受伤害证人参与聆讯的安排等。
为维持司法公正,《条例草案》第9条订明,法院在作出、更改或撤销遥距聆讯令时,必须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诉讼各方的意见、他们透过遥距媒介参与法律程序的能力,以及能否有效维护各方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
另外,《条例草案》亦引入一些新的罪行与罚则,包括将未经授权下记录、发布和广播以实体聆讯和遥距聆讯进行的法律程序,订为刑事罪行。
司法机构已就《条例草案》谘询公众和持份者,以及谘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以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等均支持建议。《条例草案》通过后可即时应用于民事法律程序。至于刑事法律程序,司法机构预计在《条例草案》通过约六个月后,开始在合适的程序使用遥距聆讯,让持份者有足够时间作准备和逐步适应。
主席,遥距聆讯是司法机构推动科技应用,以持续提升法院运作效率的主要措施之一。《条例草案》回应了法庭使用者和社会对司法机构更广泛运用科技的期望,同时让法院有更大弹性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0分
香港时间14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