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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空置幼稚园校舍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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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蔡若莲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过去四年本港有近80间幼稚园停办,而部分该等幼稚园的校舍位于公共屋邨或政府物业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幼稚园停办的统计数字,包括地区分布、涉及校舍的楼面面积,以及有关校舍是否属于政府(包括香港房屋委员会)物业;如属政府物业,有关校舍现时或已计划的用途为何;
 
(二)鉴于香港持续出现少子化和人口老化的情况,政府会否考虑将部分由其管有的空置幼稚园校舍改作安老院或其他长者设施用途;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政府在二○一九至二○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曾宣布拨款200亿元购置私人物业以供设立社福设施,但截至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社会福利署仅动用了该笔拨款中约1.5亿元作相关用途,而有意见认为,有关措施的成效明显不彰,政府会否先善用上述空置幼稚园校舍作社福用途,并考虑改拨上述拨款的全部或部分作其他用途?
 
答覆:
 
主席:
 
  香港的幼稚园均属私营,运作模式多元,个别办学团体或营办机构按其发展目标及情况考虑于不同地点及处所设立校舍,例如本身拥有的物业、私人租用的校舍或公共屋邨的校舍。每年,不同地区都可能有新注册的幼稚园出现,或有幼稚园在考虑不同因素(例如盈利、租务等问题)后决定停办。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教育局经谘询房屋局和劳工及福利局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个学年停办的幼稚园数目表列于附件一。位于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辖下非住宅物业内已终止租约并将校舍交还的空置幼稚园校舍数目则表列于附件二。
 
  位于公共屋邨幼稚园的校舍承租人如在租赁期内停止经营幼稚园或于租约届满时决定不续租,房委会会通知并邀请教育局考虑是否有需要提名新的非牟利幼稚园办学团体或营办机构承租有关单位。考虑因素包括有关地点幼稚园学额的供求情况,空置幼稚园校舍的面积、地点和楼宇状况是否适合重新分配作幼稚园发展等。若确认空置校舍无需透过教育局幼稚园校舍分配工作提名办学团体或营办机构以优惠租金(约为市值租金的一半)承租该空置单位,房委会会透过公开招标以市值租金出租该空置单位予其他团体经营幼稚园。倘若未能透过公开招标出租该单位作经营幼稚园,房委会会考虑将有关单位改作其他用途(包括福利用途)以善用资源,惟有关改变用途建议须视乎可行性研究结果,包括是否符合《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相关规例、土地用途规限、规划限制、环境因素及居民或持份者意见等。
 
(二)为应对因人口老化而日益增加的安老服务需求,社会福利署(社署)一直多管齐下增加资助安老宿位的供应,例如与有关部门联系,物色合适的地方兴建新的合约安老院,又或把空置的政府物业/学校用地改作安老院用途。然而,由于幼稚园校舍的环境及设施并非为提供住宿服务以照顾体弱长者而设计,因此一般而言不适合改作安老院用途。
 
(三)政府一直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物色合适用地或处所提供福利服务,从而满足殷切需求。
 
  社署一直与相关的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络,在各公共屋邨发展或重建项目和市区重建项目中物色合适的用地,以提供福利设施。政府亦致力通过卖地计划和私人土地作福利用途特别计划,适当地增加福利设施的供应。另外,政府尽量善用空置校舍等可供使用的政府处所,探讨是否适合改建为福利设施。
 
  同时,社署从私人市场物色合适的处所作社会福利用途。截至二○二四年十一月底,社署用了约2.4亿元购置了五个物业,用于设立家长/亲属资源中心及自闭症人士支援中心、长者邻舍中心,以及提供到校学前康复服务。购置处所的进度取决于市场上有否合适物业的供应,包括出售的处所是否有合适的消防及无障碍通道设施、面积及位置是否符合运作需要、附近的土地用途是否与福利用途协调、放售价格是否在政府产业署(产业署)参考市场价值厘定的可接受价格范围内等多项不同外在因素。社署和产业署会继续根据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的拨款涵盖范围,物色和购置合适的物业提供福利设施。
 
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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