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2024年消防安全(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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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4年消防安全(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的条文。修正案内容已经载于早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议员的文件内。我现在作扼要说明。
第一项修正案涉及《2024年消防安全(建筑物)(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条例草案》第1条订定《修订条例》的简称和生效日期。根据该条文,《修订条例》会由保安局局长以一份宪报公告,即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修订条例》于何日生效。上述生效日期公告属附属法例,需要提交立法会省览,并须经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为尽快实施《修订条例》落实推行代办工程和其他相关措施,尽快提升目标楼宇的消防安全水平,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上述条文,使《修订条例》根据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0(2)(a)条,在宪报刊登当日开始时生效,省却上述和审议生效日期公告有关的程序,令《修订条例》得以尽早生效,彰显政府以提升旧式楼宇消防安全水平为目标的决心。
第二项修正案涉及条文中文本的草拟方式。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政府优化拟议新订第19M(1)条中文本的草拟方式,让读者更易于理解条文内容,英文本的草拟方式因而会有相应修订。该条文与执行当局申请封闭令有关。参考《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代办工程机制,我们在《修订条例》加入封闭令的条文作为一种预案,让执行当局可就某建筑物向法院申请封闭令,以便在不对占用人或公众构成危险的情况下,安排政府承办商进行代办工程。经修订后的条文保留原有条文的意思。
最后一项修正案涉及技术修订。根据《修订条例》,如执行当局打算向法院提出封闭令申请,该当局须在提出该项申请当日最少七日前,将打算提出申请的通知,张贴于有关建筑物内的当眼处。根据拟议新订第19M(3)条,该通知须以清楚可阅的形式,以及用中文和英文,述明拟申请封闭令的效力,让受影响人士更清楚知悉封闭令何时失效。然而,上述条文提述的第19T(1)条,即有关追讨代办工程费用及附加费的条文,与封闭令并无直接关系,我们经考虑后认为无需在有关通知述明第19T(1)条的效力,并建议作出相应修订。
法案委员会同意上述各项修正案。我恳请各委员支持和通过有关修正案。多谢主席。
完
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12分
香港时间20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