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致辞全文
********************************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陈国基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援条例》)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我的第一项议案,调整法律援助(法援)申请人的财务资格限额。稍后我会顺序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上另外两项有关法援的议案,分别是调整法援署(法律援助署)署长第一押记;以及订立《2024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以调整刑事法援费用。
我首先介绍第一项议案。
法援服务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法援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符合《法援条例》规定,并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透过法律寻求公义。所有申请法援的人士必须同时通过《法援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
法援署现有两项法援计划,分别是普通计划以及辅助计划。这两项计划现时分别根据《法援条例》第5条和第5A条设有不同的财务资源限额,以进行经济审查。根据《法援条例》第7(a)条,立法会可透过决议修订有关财务资源款额。
根据一九九九年确立的机制,我们每年都会参考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检讨有关财务资格限额。最新一轮检讨显示,由二○二三年七月至二○二四年七月期间,丙类消费物价指数上升了2%。因此,我们建议相应地把财务资格限额上调2%,即:
(a)普通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由440,800元增加至449,620元;以及
(b)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由2,204,030元增加至2,248,110元。
主席,我现在介绍第二项议案。
《法援条例》第18A(1)条规定,如法援受助人从相关诉讼中讨回或保留任何金钱或物业,法援署署长有权从中保留所需款项,以清还法援署为受助人承担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这项权利称为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然而,根据《法援条例》第 18A(5)条,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不适用于每月赡养费的首9,540元。另外,法援署署长如信纳行使第一押记会导致法援受助人遭遇严重困苦,他可按照公正公平原则减少保留款项,但豁免额不得超过《法援条例》第 19B(1)(a)条订明的上限。
根据《法援条例》第22A条,立法会可藉通过决议,修订可获豁免第一押记的赡养费款额,以及遭遇严重困苦个案的豁免上限。
因应早前提到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由二○二三年七月至二○二四年七月期间上升了2%,我们建议相应把上述两项指定款额上调2%,即:
(a)第 18A(5)条指明的款额由9,540元上调至9,730元;以及
(b)第 19B(1)(a)条指明的上限由114,140元上调至116,420元。
主席,我的第三项议案旨在订立《2024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 》,以调整刑事法援费用。
法援署现时向获委聘代表其负责刑事案件诉讼工作的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支付刑事法援费用,有关费用会按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 》(《规则》)所订明。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A(1)条,如须修订《规则》调整刑事法援费用,须经立法会批准。
另一方面,为确保法援署和律政司在争取同一批律师提供服务时,不会让任何一方不公平地占优,律政司会参照同一收费表,委聘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代表控方出庭处理刑事案件。至于透过当值律师服务为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的被告人出任法律代表的律师,则会获支付当值律师费用。
根据一九九二年确立的机制,政府会两年一度检讨上述三项费用,即刑事法援费用、检控费用和当值律师费用,以计及参照期内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
最新一轮两年一度的检讨显示,由二○二二年七月至二○二四年七月两年间,丙类消费物价指数上升了3.9%。因此,我们建议把上述三项费用相应上调3.9%。
就以上三项决议案提出的各项调整建议,我们已在二○二四年十月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资料文件汇报检讨结果,委员对上述建议并无异议。如立法会通过决议案,我们会于决议刊登宪报后实施建议。
此外,当法援署实施经上调的刑事法援费用时,政府会以行政方式,相应调整检控费用的收费表和当值律师费用。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以上三项议案,多谢主席。
完
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