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性罪行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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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狄志远议员的提问和署理保安局局长卓孝业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警方指出去年涉及网上活动的儿童性侵犯个案,按年增加超过一成半。另—方面,有意见认为,虽然本年七月本会通过的《强制举报虐儿条例草案》规定指明的专业人员举报怀疑涉及网上性诱识和性剥削的个案,但现行法律未能在举报后全面保障受害的儿童及青少年。此外,据悉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分别于二○一九年及二○二二年发表报告书(即《检讨实质的性罪行》及《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提出改革性罪行的建议(包括摒弃强奸一词并订立一系列未经同意的性罪行,以及新订一系列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但政府至今仍未就相关建议立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就落实上述两份报告书所提出超过70项建议的工作进度为何,以及有否制订具体的立法时间表;如有,详情(包括有哪些关于性罪行法律改革的议题会列作优先处理)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当局如何处理根据《强制举报虐儿条例》举报的怀疑涉及网上性诱识和性剥削个案;有否检视现行法律能否处理该等个案,以避免怀疑侵犯者逍遥法外;
(三)过去五年,每年警方就涉及强奸罪行作出拘捕的案件的以下资料:(i)受害人数目(按年龄、性别(包括(a)男性、(b)女性及(c)跨性别人士),以及精神状况(即(A)精神健全人士及(B)精神缺损人士)列出)、(ii)拘捕人数、(iii)最终以强奸罪控告被捕人士的数目,以及(iv)最终改以非礼罪控告被捕人士的数目(以表一及表二分别列出);
表一
年份 | (i) | (ii) | (iii) | (iv) | ||
年龄 | 性别 | 人数 | ||||
二○一九年 | 18岁以下 | (a) | ||||
(b) | ||||||
(c) | ||||||
18岁或以上 | (a) | |||||
(b) | ||||||
(c) | ||||||
...... | 18岁以下 | (a) | ||||
(b) | ||||||
(c) | ||||||
18岁或以上 | (a) | |||||
(b) | ||||||
(c) | ||||||
二○二三年 | 18岁以下 | (a) | ||||
(b) | ||||||
(c) |
表二
年份 | (i) | (ii) | (iii) | (iv) | |
精神状况 | 人数 | ||||
二○一九年 | (A) | ||||
(B) | |||||
...... | (A) | ||||
(B) | |||||
二○二三年 | (A) | ||||
(B) |
(四)第(三)项所述的案件中,(i)有哪些情况及原因导致最终改以非礼罪控告被捕人士,以及(ii)有多少宗案件曾转介社会福利署以为受害人提供支援;及
(五)过去五年,每年涉及未满16岁人士及网上活动的性罪行案件数目(按案件类型(包括(i)色情勒索/诈骗及(ii)涉及真实性侵犯)列出),以及当中提出检控及被定罪的个案数目为何(以表三列出)?
表三
年份 | 案件类型 | 案件数目 | 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 | 被定罪的个案数目 |
二○一九年 | (i) | |||
(ii) | ||||
...... | ||||
...... | (i) | |||
(ii) | ||||
...... | ||||
二○二三年 | (i) | |||
(ii) | ||||
...... |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视性罪行案件的处理,亦非常重视儿童及青少年的福祉,致力保护他们免受性侵犯。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和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以及随后于二○二二年五月发表《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报告书,涵盖法改会过去十多年间四份谘询文件的内容,包括有关强奸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杂项性罪行及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报告书提出了原则性的建议及实质的法例修订建议,包括订立一系列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如新订一系列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无分性别的性罪行)、建议订立罪行的刑罚、性罪犯的治疗和自新,以及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的检讨。
两份报告书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提出超过七十项建议。政府正一并研究两份报告书内的建议,并会参考海外司法管辖区相关法例的发展,以制订具体法例修订建议。政府计划在二○二五年内就落实两份报告书所涉及的法例修订建议进行公众谘询,并会适时将修订建议提交立法会审议。
(二)《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条例》)规定指明专业人员须举报严重虐儿个案,当中包括《条例》附表2第3项所指的「任何由胁迫或诱使儿童参与强奸、乱伦、肛交、性交或任何严重猥亵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条例》生效后,无论案件是否经由《条例》的举报平台作出举报,以及案件牵涉的行为是否在网上发生,警务处均会一如既往对所有被举报的罪案进行调查,然后按照证据决定是否提出检控。
(三)警务处一向以21岁为界线统计涉及儿童及青少年的罪行。就强奸罪而言,警务处没有分拆和备存受害人为18岁以下以及他们的精神状况的数字。过去五年,有关强奸案件的统计数字,包括案件数目、按年龄和性别列出的受害人数、被捕人数,以及完成检控数目载于表一如下。警务处没有备存控罪由强奸转为非礼的案件数目、被捕人数,以及受害人为精神健全或缺损人士的数目。
表一:有关强奸案件的统计数字
年份 | 案件数目 | 受害人数 | 被捕人数 | 完成检控数目(注二) | ||||
人数 | 21岁以下 | 21岁或以上 | ||||||
男(注一) | 女(注一) | 男(注一) | 女(注一) | |||||
二○一九 | 50 | 50 | 0 | 23 | 0 | 27 | 46 | 34 |
二○二○ | 64 | 64 | 0 | 36 | 0 | 28 | 59 | 24 |
二○二一 | 79 | 79 | 0 | 39 | 0 | 40 | 81 | 32 |
二○二二 | 53 | 53 | 0 | 27 | 0 | 26 | 56 | 34 |
二○二三 | 67 | 67 | 0 | 29 | 0 | 38 | 70 | 31 |
注二:数字为该历年结案数目,并不一定为同历年开始检控程序的案件数目。
(四)如上文所述,警务处没有备存控罪由强奸转为非礼的案件数目,因此亦没有备存由强奸控罪改为非礼控罪的情况及原因。警务处及社会福利署亦没有备存由警务处转介至社会福利署以提供支援的强奸案件数目。
(五)牵涉色情诈骗遭受勒索的案件主要涉及「祼聊」勒索的犯罪行为;而涉及真实性侵犯的则包括强奸、非礼、非法性交、严重猥亵作为、乱伦、非法肛交等罪行(侵害儿童性罪行)。过去五年,有关「祼聊」勒索案和涉及侵害儿童性罪行的案件统计数字载于表二如下。警务处没有备存有关案件的检控和定罪数字。
就「祼聊」勒索案的受害人年龄,警务处以21岁为界线作统计;而就侵害儿童性罪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定义,儿童是指17岁以下人士。警务处没有分拆和备存上述两项罪行的16岁以下受害人数字。
表二:有关「祼聊」勒索案和侵害儿童性罪行案件的统计数字
年份 | 「祼聊」勒索案而受害人为21岁以下的案件数目 | 侵害儿童性罪行 案件数目 |
二○一九 | 45 | 422 |
二○二○ | 389 | 386 |
二○二一 | 401 | 599 |
二○二二 | 297 | 578 |
二○二三 | 444 | 696 |
完
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2分